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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江苏悦马特机械科技有限公司)130号
  信息来源:生态环境局 发布时间:2023-07-19 浏览次数: 【打印】 【字体:

江苏悦马特机械科技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13MA1UX3BM45

住所:常州市金坛区文景路6号

法定代表人:杨益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依据

2023年7月4日,我局对你单位进行现场检查。现场检查发现,你单位在装配车间内有一个规格为2.5m*1.1m*0.1m的铁质托盘,托盘表面刷涂有灰色的油漆,油漆表面尚未完全干燥,托盘正在自然晾干中。经查,该托盘在刷涂和晾干过程中未按规定安装废气污染防治设施,对产生的含有机物废气进行收集、处理。

以上事实有:2023年7月4日我局对江苏悦马特机械科技有限公司作《现场检查(勘察)笔录》一份;2023年7月5日我局对江苏悦马特机械科技有限公司安环主管陈建华作《询问调查笔录》一份;

2023年7月5日我局对江苏悦马特机械科技有限公司油漆工吴立成作《询问调查笔录》一份;我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拍摄照片四张;江苏悦马特机械科技有限公司“新建压铸件、压铸机生产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部分)一份;江苏悦马特机械科技有限公司“新建压铸件、压铸机、无纺布生产及专用设备制造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意见一份等证据为证。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之规定。

二、责令改正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的规定,责令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

三、改正违法行为的具体形式和拒不改正的法律后果

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如你单位拒不改正违法行为,我局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责令你单位停产整治。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常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常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7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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