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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江苏绿盛工程材料有限公司)125号
  信息来源:生态环境局 发布时间:2023-07-17 浏览次数: 【打印】 【字体:

江苏绿盛工程材料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13722814292K

住址: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丹凤路23号

法定代表人:蒋一成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依据

2023年7月3日上午,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单位进行现场检查。检查发现,你单位正在从事生态水土保护毯项目生产。经查,该建设项目需要配套污染防治设施未建成,你单位于2023年6月下旬擅自投入生产至今。

以上事实有:2023年7月3日常州市金坛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2023年7月3日常州市金坛生态环境局对江苏绿盛工程材料有限公司总经理蒋才荣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1份;我局执法人员2023年7月3日现场拍摄照片6张;江苏绿盛工程材料有限公司授权委托书1份;江苏绿盛工程材料有限公司厂区分布图1份;江苏绿盛工程材料有限公司生态水土保护毯产品说明书1份;搅拌釜发票复印件1份;《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版)部分内容1份;江苏绿盛工程材料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江苏绿盛工程材料有限公司总经理蒋才荣、法定代表人蒋一成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五条之规定。

二、责令改正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你单位限期改正违法行为。

三、改正违法行为的具体形式和拒不改正的法律后果

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90日内改正违法行为,我局将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复查。

如你单位逾期不改正违法行为,我局将按照《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你单位处100万以上200万以下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常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常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7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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