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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常州博诚铸业有限公司)129号
  信息来源:生态环境局 发布时间:2023-07-14 浏览次数: 【打印】 【字体:

常州博诚铸业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1367097702217

住所:常州市金坛区常溧路208号

法定代表人:靳聚华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依据

2023年7月7日,我局对你单位进行现场检查。检查发现,你单位浇铸工段的铸件正在冷却中,模具内的钢水呈红色熔融状态,车间内有明显异味。经查,你单位模具制造混砂工段使用呋喃树脂和醇基涂料,在1550摄氏度的钢水注入模具中会产生挥发性有机物废气,但检查时你单位对该废气配套建设的二级活性炭废气处理设施未运行。

以上事实有:2023年7月7日我局对常州博诚铸业有限公司作《现场检查(勘察)笔录》一份;2023年7月7日我局对常州博诚铸业有限公司总经理靳聚华作《询问调查笔录》一份;我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拍摄照片七张;我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拍摄视频证据一份;常州博诚铸业有限公司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常州博诚铸业有限公司变更登记通知书一份;常州博诚铸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靳聚华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金坛市振兴纺织机械配件厂环境影响报告表审批意见、验收意见各一份;金坛市博兴铸业有限公司“精密铸造”环境影响登记表及审批意见一份;常州博诚铸业有限公司排污许可证(部分)一份等证据为证。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之规定。

二、责令改正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的规定,责令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

三、改正违法行为的具体形式和拒不改正的法律后果

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立即改正违法行为,按规定使用污染防治设施。如你单位拒不改正违法行为,我局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责令你单位停产整治。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常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常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7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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