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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常州市金坛鼎盛建材厂)127号
  信息来源:生态环境局 发布时间:2023-07-14 浏览次数: 【打印】 【字体:

常州市金坛鼎盛建材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13753901671N

住所:常州市金坛区茅麓镇仙姑村

投资人:李菁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依据

2023年7月11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单位进行现场检查。检查发现,你单位共建有废气排放口4个,分别位于炉窑东北侧,生石灰生产区东侧、生石灰仓库南侧,氢氧化钙生产车间和码头。2022年12月17日,你单位申领排污许可证,证书编号:91320413753901671N001R,有效期限自2022年12月17日至2027年12月16日。经查,该排污许可证规定你单位可设置废气排放口2个,分别为DA001废气排放口(炉窑东北侧)、DA002废气排放口(生石灰生产区东侧、生石灰仓库南侧),你单位废气排放口数量不符合该排污许可证的规定。

以上事实有:2023年7月11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2023年7月11日《调查询问笔录》1份(被询问人:李洪俊);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李菁、李洪俊);现场照片2张等证据为证。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

二、责令改正的依据、种类

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三、改正违法行为的具体形式和拒不改正的法律后果

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如你单位拒不改正违法行为,我局将按照《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的规定,责令你单位停产整治。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常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常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7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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