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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常州市金坛东运钙业有限公司)121号
  信息来源:生态环境局 发布时间:2023-07-14 浏览次数: 【打印】 【字体:

常州市金坛东运钙业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13MA1MF82J0T

住所:常州市金坛区薛埠镇仙姑村委宜庄村168号

法定代表人:孙国军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依据

2023年7月6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单位进行现场检查。现场检查发现,你单位建设有环保节能型机械竖窑2座(以下分别称为东侧炉窑和西侧炉窑),共设置大气污染物排放口3个,分别位于东侧炉窑东北侧、东侧炉窑及西侧炉窑中间、西侧炉窑北侧。2022年12月16日,你单位申领排污许可证,证书编号:91320413MA1MF82J0T001R,有效期限自2022年12月16日至2027年12月15日。经查,该排污许可证规定你单位可设置大气污染物排放口1个,编号DA001,位置为东侧炉窑东北侧,你单位实际设置的排放口位置和数量不符合排污许可证规定。

以上事实有:2023年7月6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2023年7月6日《调查询问笔录》1份(被询问人:戎小俊);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孙国军、戎小俊);现场照片3张等证据为证。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

二、责令改正的依据、种类

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三、改正违法行为的具体形式和拒不改正的法律后果

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如你单位拒不改正违法行为,我局将按照《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的规定,责令你单位停产整治。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常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常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7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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