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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盘固水泥集团有限公司)120号
  信息来源:生态环境局 发布时间:2023-07-05 浏览次数: 【打印】 【字体:

盘固水泥集团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13755092724J

住 所:常州市金坛区薛埠镇盘古路46号

法定代表人:张锁林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依据

2023年6月27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单位进行调查。经查,你单位排污许可证中,窑尾烟囱排放口(DA031)颗粒物许可排放浓度限值为10mg/Nm3。检查发现,你单位该排放口2023年5月2日18时自动监测颗粒物排放浓度为12.61mg/Nm3,颗粒物小时值超标,依据《江苏省污染源自动监测监控管理办法》,认定你单位超标排放。

以上事实有:2023年6月27日《调查询问笔录》1份(被询问人:颜金兰);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张锁林、颜金兰);大气监督帮扶网站图片1张;监测点历史数据列表1份;《授权委托书》等证据为证。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条之规定。

二、责令改正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第(二)项的规定,责令你单位立即停止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排放大气污染物的行为。

三、改正违法行为的具体形式和拒不改正的法律后果

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改正。我局将依据《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按日连续处罚办法》第十条的规定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复查。

如你单位拒不改正违法行为,我局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二)项的规定,对你单位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违法行为实施按日连续处罚。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常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常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7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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