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鑫彩丽环保新材料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13MA1YYNB918
住 所:常州市金坛区金城镇盐港东路39号F3
法定代表人:任玉亭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依据
2023年6月25日下午,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单位进行现场检查。检查时发现,你单位三层车间东侧建有一台塑料挤出机,正在从事废旧聚乙烯破碎料、加热挤出生产黑色粉末聚乙烯物料生产活动,配套建设的二级活性炭废气吸附装置正在运行。经查,该建设项目配套建设的环保设施未经验收,你单位擅自于2023年4月起开始投入生产。
以上事实有:2023年6月25日常州市金坛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2023年6月26日常州市金坛生态环境局对常州市鑫彩丽环保新材料有限公司总经理任玉亭的《调查询问笔录》1份;2022年6月26日现场拍摄的照片共8张;常州市鑫彩丽环保新材料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1份;常州市鑫彩丽环保新材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任玉亭以及销售任玉蓉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常州市鑫彩丽环保新材料有限公司“年产1000吨塑料制品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部分内容、审批意见以及验收意见复印件各1份;《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部分内容复印件1份等证据为证。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涉嫌违反《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之规定。
二、责令改正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现责令你单位限期改正违法行为。
三、改正违法行为的具体形式和拒不改正的法律后果
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90日内改正违法行为,我局将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复查。
如你单位逾期不改正违法行为,我局将按照《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你单位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常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常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6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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