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欢迎访问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政府网站!
 
当前位置:首页 > 政府信息公开 > 公共监管 >内容
常州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常州金坛富正达水洗有限公司)113号
  信息来源:生态环境局 发布时间:2023-06-20 浏览次数: 【打印】 【字体:

常州金坛富正达水洗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137953535437

住所:常州市金坛区东康路1号

法定代表人:王国芳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依据

2023年5月12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单位进行执法检查。检查发现,你单位按照规定在废水排放口安装有化学需氧量、氨氮、流量、pH在线监测设施并于2022年4月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联网,检查时上述在线监测设施正常运行。经查,上述监测设施尚未按《江苏省污染源自动监测监控管理办法》规定,在联网后3个月内由企业自行组织完成自动监测监控设备验收,主体工程即正式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以上事实有:2023年5月12日我局对常州金坛富正达水洗有限公司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一份;2023年5月15日我局对常州金坛富正达水洗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国芳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一份;2023年5月12日我局执法人员现场拍摄照片三张;常州金坛富正达水洗有限公司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常州金坛富正达水洗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国芳身份证复印件一份;常州金坛富正达水洗有限公司排污许可证副本(部分)一份;常州金坛富正达水洗有限公司自动监控设施运维合同二份;常州金坛富正达水洗有限公司2021年度、2022年度产量报表一份;2023年常州市环境监管重点单位名录一份;常州金坛富正达水洗有限公司2022年污染物排放量表格一份等证据为证。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

二、责令改正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二条第二项,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三、改正违法行为的具体形式和拒不改正的法律后果

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对安装的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自行组织完成验收。如你单位拒不改正违法行为,我局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二条,责令你单位停产整治。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常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常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6月15日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