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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常州冠晟塑胶有限公司)114号
  信息来源:生态环境局 发布时间:2023-06-01 浏览次数: 【打印】 【字体:

常州冠晟塑胶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133236051354

住所:常州市金坛区恒泰路3号

法定代表人:陆亚芬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依据

2023年5月24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单位进行双随机检查。现场检查发现,你单位于2022年11月01日申领排污许可证,证书编号913204133236051354001Q,有效期限自2022年12月05日起至2027年12月04日止,该证要求对夜间生产噪声排放按季度开展监测。经查,你单位2023年一季度生产,但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要求对噪声开展第一季度的自行监测工作。

以上事实有:2023年5月24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2023 年5月25日《调查询问笔录》1份(被询问人:张元平);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陆亚芬、张元平);《排污许可证》(副本)复印件1份;《废气处理设施运行台账》(2023年1-3月)复印件1份等证据为证。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

二、责令改正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七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责令你单位改正。

三、改正违法行为的具体形式和拒不改正的法律后果

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立即改正违法行为。我局将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复查。

如你单位拒不改正违法行为,我局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七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责令你单位限制生产、停产整治。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常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常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5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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