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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常州旭普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107号
  信息来源:生态环境局 发布时间:2023-06-01 浏览次数: 【打印】 【字体:

常州旭普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133138108995

住所:常州市金坛区薛埠镇工业园区公园路16号

法定代表人:任伯龙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依据

2023年5月17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单位进行现场检查。经查,你单位于2019年6月编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于2019年6月27日经常州市金坛生态环境局备案。检查发现,你单位于2022年9月重新修订了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但未向原受理部门备案。

以上事实有:2023年5月17日《现场检查(勘查)笔录》1份;2023年5月17日《调查询问笔录》1份(被询问人:任伯龙);身份证复印件(任伯龙);现场照片2张等证据为证。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

二、责令改正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责令你单位立即按规定将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

三、改正违法行为的具体形式

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按规定将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我局将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复查。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常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常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5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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