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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常州浦港物资有限公司)83号
  信息来源:生态环境局 发布时间:2023-06-01 浏览次数: 【打印】 【字体:

常州浦港物资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136945096012

住所:常州市金坛区薛埠镇长山村下沈10组6号

法定代表人:王萌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依据

2023年4月18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单位长山村厂区外南侧堆场进行现场检查。现场检查发现,该处正在从事钢渣压球加工。经查,该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擅自于2020年上半年投入使用。

2023年4月19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单位罗村村委花园厂区进行现场检查。现场检查发现,该厂区正在从事钢渣仓储、筛选项目生产。经查,钢渣筛选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全部建成,擅自于2019年6月份投入使用。

2023年4月20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单位长山村厂区进行现场检查。检查发现,该厂区的项目使用原辅材料为钢渣,与原建设项目环评文件中废钢铁等不符;实际建有“吹氧打磨-刮腻子-喷漆”工段,与原建设项目环评文件中主要生产工艺不符。经查,你单位未重新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仅建设部分即擅自投入使用。

以上事实有:2023年4月18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2023年4月19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2023年4月20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2023年4月21日《调查询问笔录》2份(被询问人:汤建国、吴龙庚);2023年4月25日《调查询问笔录》2份(被询问人:王萌、汤建国);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王萌、汤建国、吴龙庚);现场照片7张等证据为证。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五条之规定。

二、责令改正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你单位限期改正违法行为。

三、改正违法行为的具体形式和拒不改正的法律后果

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个月内改正违法行为。我局将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复查。

如你单位逾期不改正违法行为,我局将按照《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你单位处100万以上200万以下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常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常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5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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