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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江苏特朗美铝单板有限公司)78号
  信息来源:生态环境局 发布时间:2023-05-19 浏览次数: 【打印】 【字体:

江苏特朗美铝单板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13MA1NWQAF13

住所:常州市金坛区薛埠镇工业园区曙光南路1号

法定代表人:程辉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依据

2023年4月22日,我局对你单位进行现场检查。现场检查发现,单位主要从事铝单板项目生产,第一条涂装线(即东侧喷涂线)使用的油性氟碳面漆、油性氟碳底漆。经查,该建设项目环评中要求采用低挥发性的水性氟碳面漆、水性氟碳底漆,该项目生产工艺发生重大变化,你单位未重新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需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擅自于2020年12月投入生产使用。

以上事实有:2023年4月22日《调查询问笔录》1份(被询问人:程辉);2023年5月9日《调查询问笔录》1份(被询问人:张玲);身份证复印件(赖恒书、张玲、程辉);现场照片1张等证据为证。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

二、责令改正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你单位限期改正违法行为。

三、改正违法行为的具体形式和拒不改正的法律后果

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个月内改正违法行为。我局将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复查。

如你单位逾期不改正违法行为,我局将按照《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你单位处100万以上200万以下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常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常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5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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