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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司达磁电科技)103号
  信息来源:生态环境局 发布时间:2023-05-17 浏览次数: 【打印】 【字体:

何锡平洗沙场:

负责人:何锡平

身份证号码:321119********4091

住所:金坛区东城街道小新庄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依据

2023年5月10日上午,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单位进行现场调查。现场检查发现,该洗沙场2022年6月建成,从事洗沙生产,你单位于2023年1月20日受让获得该洗沙场生产经营权。经查,该洗沙建设项目需要配套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于2023年3月擅自投入生产至今。

以上事实有:2023年5月10日常州市金坛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2023年5月10日常州市金坛生态环境局对何锡平的《调查询问笔录》1份;2023年5月10日我局执法人员现场拍摄的照片3张;何锡平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金坛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提供的卫星图;孙家良与何锡平签订的《转让协议》复印件1份;何锡平支付洗沙场转让费用的转账记录复印件1份;《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部分内容复印件1份等证据为证。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涉嫌违反《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五条之规定。

二、责令改正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现责令你单位限期改正违法行为。

三、改正违法行为的具体形式和拒不改正的法律后果

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改正。我局将在90日内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复查。

如你单位逾期不改正违法行为,我局将按照《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你单位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常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常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5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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