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称:常州市金坛区恒利精纺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13727412110M
住址:常州市金坛区指前镇指前标集镇兴标南路32号
法定代表人:周金洪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依据
2023年4月4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单位进行执法检查。现场检查时,你单位正在生产,设施处理后废水经接管口排放。常州市生态环境监控中心金坛分中心监测人员对你单位污水接管口排水进行了采样监测,监测结果显示你单位污水接管口排水苯胺类浓度为1.75mg/L、色度为70倍,不符合《纺织染整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4287-2012)标准规定(苯胺类≤1.0mg/L、色度≤30倍)。
以上事实有:2023年4月4日我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记录单及采样单各1份;2023年5月10日常州市金坛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2023年5月11日常州市金坛生态环境局对常州市金坛区恒利精纺有限公司总经理徐磊的《调查询问笔录》1份;2023年5月10日我局执法人员拍摄的照片2张;常州市金坛区恒利精纺有限公司《授权委托书》1份;常州市金坛区恒利精纺有限公司《自查评估报告》部分内容1份;常州市金坛区恒利精纺有限公司《排污许可证》部分内容1份;《常州市生态环境监控中心金坛分中心监测报告》(2023)环监(水)字第(A010)号及送达回证各1份;常州市金坛生态环境局委托检测报告(报告编号:JCS20230087)及送达回证各1份;常州市金坛区恒利精纺有限公司与常州市金坛区城市污水处理有限公司签订的《临时污水委托处理合同》1份;常州市金坛区恒利精纺有限公司2023年4月1日至4月9日污水处理设施运行台账1份;常州市金坛区恒利精纺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1份;常州市金坛区恒利精纺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周金洪和总经理徐磊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之规定。
二、责令改正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二项的规定,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三、改正违法行为的具体形式和拒不改正的法律后果
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立即改正,我局将对你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复查。
如你拒不改正违法行为,我局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对你单位超标排放水污染物的违法行为实施按日连续处罚。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常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常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5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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