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工商业电力用户: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深化燃煤发电上网电价市场化改革的通知》(发改价格〔2021〕1439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电网企业代理购电工作的通知》(发改办价格〔2022〕1047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第三监管周期省级电网输配电价及有关事项的通知》(发改价格〔2023〕526号)、《省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做好深化燃煤发电上网电价市场化改革工作的通知》(苏发改价格发〔2021〕1008号)、《省发展改革委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第三监管周期省级电网输配电价及有关事项的通知>的通知》(苏发改价格发〔2023〕552号)有关要求,经报省发展改革委备案,我公司就2023年8月1日至2023年8月31日代理购电工商业用户电价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1.2023年8月,我公司代理购电价格为每千瓦时0.4738元,代理购电工商业用户上网环节线损费用折合电度电价标准为每千瓦时0.0151元。我省由全体工商业用户分摊的系统运行费用折合电度电价标准为每千瓦时0.0163元,包含抽水蓄能容量电费折合电度电价每千瓦时0.0033元、天然气发电容量电费(含气电联动)分摊标准每千瓦时0.0230元、电价交叉补贴新增损益折合电度电价每千瓦时-0.0006元、电力保供购电费用折合电度电价每千瓦时0.0011元、上网环节线损代理采购损益折合电度电价每千瓦时-0.001元、峰谷分时电价损益折合电度电价每千瓦时-0.0122元、力调电费损益折合电度电价每千瓦时0.0027元。
详见附表1。
2.代理购电工商业用户电价由代理购电价格、上网环节线损费用、输配电价、系统运行费用、政府性基金及附加组成。2023年8月,我公司代理购电工商业用户电价详见附表2。
3.因2023年电力交易年度中长期合同已经签订并履行,直接参与市场交易(直接向发电企业或售电公司购电)的工商业用户购电对应线损电量,由我公司纳入代理购电范围一并采购,上网环节线损费用折合电度电价参照代理购电工商业用户执行。
我公司将始终践行“人民电业为人民”的企业宗旨,全力以赴做好供电优质服务。广大用户如有疑问请咨询95598电话、网上国网App在线客服或当地供电营业厅。
附表:1.《国网江苏省电力有限公司代理购电价格表》
2.《国网江苏省电力有限公司代理购电工商业用户电价表》
国网江苏省电力有限公司
2023年7月28日
附表1:国网江苏省电力有限公司代理购电价格表(执行时间:2023年8月1日-2023年8月31日)
单位:亿千瓦时,元/千瓦时
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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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明细
|
计算关系
|
数值
|
电量
|
1
|
工商业代理购电量
|
1=2+3
|
110.95
|
2
|
优先发电上网电量
|
2
|
110.95
|
3
|
市场交易采购上网电量
|
3
|
0.00
|
电价
|
4
|
工商业代理购电价格
|
4
|
0.4738
|
5
|
其中:1.代理购电平均购电价格
|
5
|
0.4601
|
6
|
2.偏差电费折价
|
6
|
0.0137
|
7
|
上网环节线损费用折价
|
7=5*线损率/(1-线损率)
|
0.0151
|
8
|
系统运行费用折价
|
8=9+10+11+12+13+14
+15+16
|
0.0163
|
9
|
其中:1.辅助服务费用折价
|
9
|
0.0000
|
10
|
2.抽水蓄能容量电费折价
|
10
|
0.0033
|
11
|
3.天然气发电容量电费(含气电联动)分摊标准
|
11
|
0.0230
|
12
|
4.电价交叉补贴新增损益折价
|
12
|
-0.0006
|
13
|
5.电力保供购电费用折价
|
13
|
0.0011
|
14
|
6.上网环节线损代理采购损益折价
|
14
|
-0.0010
|
15
|
7.峰谷分时电价损益折价
|
15
|
-0.0122
|
16
|
8.力调电费损益折价
|
16
|
0.0027
|
附表2:国网江苏省电力有限公司代理购电工商业用户电价表(执行时间:2023年8月1日-2023年8月31日)
用电分类
|
电压等级
|
电度用电价格(元/千瓦时)
|
其中
|
分时电度用电价格(元/千瓦时)
|
容(需)量用电价格
|
代理购
电价格
|
上网环
节线损
费用折
价
|
电度
输配电
价
|
系统运
行费用
折价
|
政府性
基金及
附加
|
尖峰时段
|
高峰时段
|
平时段
|
低谷时段
|
最大需量
|
变压器容量
|
(元/千
瓦·月)
|
(元/千伏
安·月)
|
两部制
|
1-10(20)千伏
|
0.6703
|
0.4738
|
0.0151
|
0.1357
|
0.0163
|
0.0294
|
1.3831
|
1.1526
|
0.6703
|
0.2805
|
51.2
|
32
|
35千伏
|
0.6453
|
0.1107
|
0.0294
|
1.3316
|
1.1097
|
0.6453
|
0.2701
|
48
|
30
|
110千伏
|
0.6203
|
0.0857
|
0.0294
|
1.2800
|
1.0667
|
0.6203
|
0.2596
|
44.8
|
28
|
220千伏及以
上
|
0.5943
|
0.0597
|
0.0294
|
1.2264
|
1.0220
|
0.5943
|
0.2487
|
41.6
|
26
|
单一制
|
不满1千伏
|
0.7740
|
0.2394
|
0.0294
|
1.5529
|
1.2941
|
0.7740
|
0.3497
|
|
|
1-10(20)千伏
|
0.7480
|
0.2134
|
0.0294
|
1.5007
|
1.2506
|
0.7480
|
0.3379
|
|
|
35千伏
|
0.7230
|
0.1884
|
0.0294
|
1.4506
|
1.2088
|
0.7230
|
0.3267
|
|
|
注:1.电网企业代理购电工商业用户电价由代理购电价格、上网环节线损费用、输配电价、系统运行费用、政府性基金及附加组成。其中代理购电价格根据当月预测购电成本等测算所得(详见附表1);输配电价由上表所列的电度输配电价、容(需)量用电价格构成,按照《省发展改革委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第三监管周期省级电网输配电价及有关事项的通知>的通知》(苏发改价格发〔2023〕552号)文件执行;政府性基金及附加包含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0.42分钱,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0.62分钱,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1.9分钱。
2.上表所列电度用电价格由代理购电价格、上网环节线损费用折价、电度输配电价、系统运行费用折价、政府性基金及附加组成。
3.根据《省发展改革委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第三监管周期省级电网输配电价及有关事项的通知>的通知》(苏发改价格发〔2023〕552号)文件要求,继续对100千伏安及以上的工业用户执行峰谷分时电价。时段划分:高峰时段8:00-11:00、17:00-22:00,平时段11:00-17:00、22:00-24:00,低谷时段0:00-8:00。浮动比例:执行两部制电价的工业用电高峰电价为平段电价上浮71.96%,低谷电价为平段电价下浮58.15%;执行单一制电价的工业用电高峰电价为平段电价上浮67.19%,低谷电价为平段电价下浮54.82%。根据《省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完善分时电价政策的通知》(苏发改价格发〔2023〕555号)文件要求,对315千伏安及以上工业用电在14:00-15:00和20:00-21:00执行夏季尖峰电价,同时将17:00-18:00从峰期调整为平期;夏季尖峰电价,以峰段电价为基础,上浮20%。执行分时电价的工商业用户峰谷分时用电价格按分时电价峰谷时段及浮动比例执行,并以用户到户电价为基础进行上下浮动。工商业用户中除工业用户以外的热电锅炉(蓄冰制冷)用电两段式电价,平期电价不浮动,低谷时段(0:00-8:00)按照对应类别低谷时段下浮比例执行。
4.对于已直接参与市场交易(不含已在电力交易平台注册但未曾参与电力市场交易)在无正当理由情况下改由电网企业代理购电的用户,拥有燃煤发电自备电厂、由电网企业代理购电的用户,暂不能直接参与市场交易由电网企业代理购电的高耗能用户,代理购电价格按上表中的1.5倍执行,其他标准及规则同常规用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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