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金坛区东城街道社会组织培育发展中心:
你们提出的拟注销常州市金坛区东城街道社会组织培育发展中心申请收悉,经审查,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和国务院《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的规定,决定准予注销登记。
常州市金坛区民政局
2023年1月13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