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山不老树为本,绿水长流林是源。日前,区资源规划局办理的一起非法开垦林地案件经历了行政复议、行政赔偿诉讼,最终由法院判决予以支持,为林业执法指明了方向,为守护绿水青山筑牢了司法屏障。2019年1月,当事人为了栽种果树,在未经林业主管部门批准的情况下擅自开垦集体林地。2020年7月,区资源规划局对其作出行政处罚,当事人遂申请行政复议,复议机关审理认为当事人擅自毁林开垦造成林木毁损、林地严重破坏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应当依据相应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但对当事人明显存在毁坏林木、严重破坏林地的行为,适用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二款中规定的对森林、林木未造成毁坏或者被开垦的林地上没有森林、林木的情形进行处罚,属于适用法律错误,撤销我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并责令重新作出处理。之后,当事人向区资源规划局申请国家赔偿。2021年2月,区资源规划局对其作出不予赔偿决定,当事人遂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赔偿诉讼。后该案件经过一审、二审法院均判决我局胜诉。
(一)林业法律法规适用需严谨审慎。根据在案证据能够充分证明违法开垦的林地原本长有林木的,即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的“擅自开垦林地,致使森林、林木受到毁坏的”情形,应严格适用该条款予以处罚。在执法实践中,对于违法开垦后林木的数量难以取证,可采取其他专业评估等方式计算认定,但随意跨越法律条款进行处罚不可取,既违背了合法行政原则,也不符合公平公正执法的要求。(二)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需严惩不贷。复议纠错虽是对行政行为违法性的确认,如同时也对当事人违法行为予以确认,违法者要求行政赔偿不应得到法律支持。案件中,违法者擅自毁林开垦造成林木毁损、林地严重破坏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应当依据相应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复议机关认为原处罚决定不应对违法行为适用处罚相对较轻的法律条款,而非否定违法行为的存在。因此,违法者主张受损权益并非行政赔偿所指向的合法权益,不受相关法律的保护。(三)执法效果需违法者与执法者的“双向奔赴”。林地以及依托于林地生存的森林、林木是重要的生态资源,也是维护生态平衡的基本保障,唯有“双向奔赴”,才能从根源上有效打击治理涉林违法行为。通过旁听庭审、法官说理,让违法者敬畏法律,将法律当作一道不可逾越的红线,让执法者依法行政,严格规范公平公正执法,切实提升行政执法的公信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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