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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监管局:送达首例“未按时年报”行政处罚决定书
  信息来源:市场监管局 发布时间:2023-08-09 浏览次数: 【打印】 【字体:

8月8日,金坛区市场监管局对辖区一家企业未按时报送2022年度报告的企业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这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施行以来,金坛区首例针对市场主体“未按时年报”的行政处罚。

市场主体按时报送并公示年报,是市场主体积累社会信用的有效途径,也是市场主体应当履行的法定义务。为避免市场主体因未年报而信用受损,金城分局积极通过电话及短信多次通知这家企业按时年报,然而,该企业仍未按时公示年报。其行为违反了《实施细则》第六十三条“市场主体应当于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报送上一年度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的规定,根据《实施细则》第七十条“市场主体未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期限公示或者报送年度报告的,由登记机关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金坛区市场监管局按照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对该企业依法作出罚款2000元的处罚决定。

下一步,区市场监管部门将秉承“教育为主,惩戒为辅”的监督执法理念,多措并举、持续发力,加大相关法律法规宣传力度,切实提高市场主体按时年报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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