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
为贯彻落实《关于组织开展2023年防范非法集资集中宣传的通知》(苏处置办发〔2023〕3号),进一步提升社会公众风险防范意识,积极推进非法集资源头治理,决定于即日起至6月底在全区范围内开展防范非法集资集中宣传,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贯彻落实《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十五条规定要求,以“不组织、不协助、不参与非法集资”为宣传导向,以“集资参与人数下降”为工作目标,以“守住钱袋子•护好幸福家”为主题,开展防范非法集资集中宣传,组织开展本地、本行业领域防非宣传教育活动,推动相关单位履行法定职责,提醒社会公众自觉远离非法集资,告诫相关人员须承担法定职责,切实维护社会稳定,守牢群众“钱袋子”。
二、任务分工
(一)区处非办负责统筹协调、明确任务分工,提供相关宣传资料,总结推广宣传教育经验做法。
(二)区法院、区检察院、公安分局等单位负责开展以案说法,普及非法集资刑事犯罪法律概念、办案程序、责任后果,揭示犯罪手法、犯罪本质。探索把防非宣传与反诈宣传等工作有机结合,预警提示各类诈骗伎俩。
(三)区司法局负责利用法治宣传橱窗、乡村法治文化广场、法治宣传走廊等设置专栏,刊载《条例》全文,张贴宣传标语、海报等。
(四)区委宣传部(网信办)负责协调电视台、新闻网站等区属媒体在活动期间刊播《条例》宣传口号、海报、视频。重点加强对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的宣传。投放“《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于2021年5月1日正式实施,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加强对用户发布信息的管理,不得制作、复制、发布、传播涉嫌非法集资的信息”等宣传标语。
(五)区市场监管局负责组织在城乡农贸市场电子屏刊播《条例》宣传口号、海报、视频。重点加大对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的宣传,投放“《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于2021年5月1日正式实施,明确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查验相关证明文件,核对广告内容。对没有相关证明文件且包含集资内容的广告,广告经营者不得提供设计、制作、代理服务,广告发布者不得发布”等宣传用语。
(六)区教育局负责组织在全区中小学张贴宣传横幅标语、海报,通过相关渠道向师生和家长开展《条例》宣传。
(七)区民政局、区工商联负责引导各行业协会、商会加强行业自律管理、自我约束,督促引导成员积极防范非法集资,并在养老机构等场所刊播《条例》宣传口号、海报、视频。
(八)区人社局负责在服务大厅、窗口等醒目部位,张贴宣传横幅标语、海报,积极开展《条例》宣传。
(九)人民银行金坛支行负责协调各银行、证券、保险等金融机构营业网点大屏、LED滚动播放《条例》宣传标语、视频,张贴海报,提供宣传资料。
(十)区地方金融监管局负责组织各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公司、典当行等地方金融组织大屏、LED滚动播放《条例》宣传标语、视频,张贴海报,提供宣传资料。
(十一)各镇、街道、园区,其他成员单位负责组织开展本地、本行业领域防范非法集资宣传教育,积极组织有关单位、市场主体刊播宣传标语、海报、视频。
三、其他事项
(一)为扩大宣传声势,形成工作合力,国务院处置非法集资部际联席会议确定每年6月15日为防范非法集资集中宣传日。请各成员单位通过现有相关渠道集中发声,掀起集中宣传高潮。
(二)各成员单位可自行登录公共邮箱jscfxc@163.com(请用电脑登录下载,勿用手机),在页面左下侧“文件中心”栏中下载集中宣传活动相关资料。需要纸质材料的可前往市民中心A栋852室领取。
(三)各成员单位要认真总结宣传活动开展情况,于2023年7月8日前将宣传活动总结、报道、图片或影像资料报送区处非办。
联系人:蒋陇刚;电话:82821594;邮箱:748636165@qq.com;地址:常州市金坛区清风路1号市民中心A栋852室。
常州市金坛区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3年6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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