坛城复〔2023〕第13号
环境资源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首先感谢您对城市管理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您提出的“关于出台住宅小区公共收益管理指导意见的建议”提案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界定公共收益范围”的建议
2022年11月,常州市正式出台《关于加强常州市住宅小区公共收益使用管理的指导意见》(常物管办〔2022〕1号)。该文件明确了公共收费的范畴,金坛作为常州的一个区,适用常州的标准。据了解,常州的其他区也没有另外制定相关文件。我局通过物业服务企业工作例会、《物业那些事》微视频等方式,加大对文件的宣传、培训和运用,明晰公共收益范围和要求。
二、关于“规范公共收益使用”的建议
2022年我局联合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区审计局对2020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期间住宅小区公共收益进行专项审计,重点抽查了30个住宅小区的公共收入分配、使用及公示情况。通过审计,主要发现以下几点问题:一是相关管理规定执行不到位。公共收入、公共收益未单独列账、独立核算。部分物业服务企业未按规定公示收支情况。二是公共收入管理不规范。部分物业服务企业隐瞒、转移公共收入,账务处理不规范。三是公共收益使用不规范。存在超范围使用公共收益、会计核算和支出程序不规范等情况。
针对这些问题,我局将制定本地区指导性意见,明确责任主体以及各主体责任,以强化住宅小区公共收入和公共收益管理。一是要求公共收益管理单位应当以住宅小区为单位设立账户,独立核算,不得擅自挪用。二是要求公共收益管理单位制定公共收益使用方案,提交社区审核和业主大会进行表决。三是由我局制定《公共收益收支情况表(参考样本)》,属地对小区公共收益公示情况进行检查和考核。四是强化审计和督查。我局将委托第三方定期进行审计并严格按照规定公示收支情况,确保公开、透明,并指导属地加强监管,定期开展专项整治活动,发现问题即行整改,督导业委会、物管会、物业服务企业依法管理、使用公共收益。
三、关于“主管部门应该加强对不执行公示制度的物业公司的监督、处罚”的建议
2022年,在“金坛城市管家”智慧物业板块,166个实施市场化物业管理的住宅小区的2021年度的公共收益情况已上线公示。根据省、市、区相关文件要求,公共收益应每半年在小区物业管理办公场所、公告栏、门牌幢出入口醒目位置进行公示。针对各小区的公示情况,我局一是要求各物业服务企业在小区的物业服务中心、宣传栏内进行公示。去年联合市监局对10个小区公示情况进行了检查,未进行半年度公示的企业被约谈并要求整改。二是考虑到在小区物业服务中心、宣传栏公示时间较短,今年我局推行了网上公示。网上公示是长期性的,业主可以随时在“我的常州”中阳光物业板块进行查询。目前已有83个小区在阳光物业板块中公示,我局正督促尚未公示的物业服务企业加快进度,力争在7月底完成公示。下一步我局将组织人员对公示情况进行检查,对违反规定的,我局将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将依据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四、关于“规范移交行为”的建议
去年以来,我区春风一村、春风二村、春风三村、景潭花园一二期、紫薇苑、溪城嘉园、新安花园等小区的物业服务企业相继撤出。目前由属地镇(街道)对物业服务企业交接工作进行监管。景潭花园一二期等小区在交接过程中,因业主委员会对原物业公司物业费、公共收益管理使用产生质疑,属地政府牵头组建了工作小组,开展入户走访,委托专业机构对物业费、公共收益收支情况进行审计,顺利完成移交工作。根据《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如被解聘的物业服务企业拒不撤出物业管理区域的,我局将责令其限期撤出,属地政府可进行行政处罚,业主委员会可以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
五、关于“做好对业主委员会的指导监督”的建议
2022-2023年,我局走访了金桂美庐、金源福地、碧水华庭等6个业主委员会及美丽华公寓、杜鹃园等5个物业管理委员会,了解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委员会)工作进展情况、存在的困难和对物业管理工作的建议等,并对“召开业主大会”等业务工作进行指导;联合区市场监管局、区审计局对部分已审计的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委员会进行座谈,指出审计中发现的问题,指导如何规范公共收益管理和使用;在各镇(街道)开展了8场社区物管专职人员、业主委员会成员专项业务培训,着力提升业主委员会等人员的业务水平。
六、关于“依法处理纠纷和违规行为”的建议
为有效解决小区物业纠纷和矛盾,我局建立了三级物业管理矛盾调解体系。在各镇(街道)、社区(村)居委会成立工作站,设置物管专职人员,通过“区行业主管部门—属地政府—社区(村)居委会”三级联动治理模式,及时协调处置小区物业矛盾纠纷。2018年我局联合区法院成立了物业纠纷巡回法庭和物业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通过选聘优秀党员调解员,深入基层,全面铺开基层物业纠纷调解工作,截至目前,受理物业矛盾纠纷2543件,成功调解1687件,调解成功率达66%。目前我局正着手制定《金坛区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公共服务“红黑榜”评价方案(试行)》,结合我区物业管理实际,明确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委员会)等主体的管理要求,并对住宅小区公共收益进行专项考核,以此规范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管理和使用公共收益。
以上答复不尽全面,工作不当之处恳请您的理解。城市管理工作离不开您的关心和支持,在今后的工作中,希望能继续得到您的关注和建议。
签发人:韩巧生
经办人:潘金悦
联系电话:82883816
常州市金坛区城市管理局
2023年6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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