局属各单位,局机关各科室:
现将《常州市金坛区交通运输局公平竞争审查工作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常州市金坛区交通运输局
2023年11月3日
(此件公开发布)
常州市金坛区交通运输局公平竞争审查工作规定
第一条 为全面落实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健全公平竞争审查机制,规范有效开展审查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国务院关于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意见》(国发〔2016〕34号)、《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细则》(国市监反垄规〔2021〕2号,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省政府关于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实施意见》(苏政发〔2016〕115号)、《市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常政办发〔2017〕46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局在制定市场准入和退出、产业发展、招商引资、招标投标、政府采购、经营行为规范、资质标准等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规范性文件(含代起草以区政府或区政府办名义发布
的规范性文件)和其他具体政策措施(以下统称政策措施)时,应当进行公平竞争审查,评估对市场竞争的影响,防止排除、限制市场竞争。
第三条 公平竞争审查遵循“谁起草、谁审查”原则,政策 措施的起草科室(或单位,以下统称部门)应当在政策措施制定过程中,要严格对照《实施细则》明确的审查对象、标准和要求进行自我审查。
多个部门联合起草的政策措施,由牵头部门负责公平竞争审查,其他起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参与公平竞争审查。
局与其他单位会签的政策措施,承办部门应当在职责范围内严格把关,对违反《实施细则》规定的,不予会签。
经公平竞争审查认为不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可以实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应当不予出台,或调整至符合相关要求后出台。没有进行公平竞争审查的,不得出台。
第四条 局办公室在公文办理过程中嵌入公平竞争审查环节,核稿时对政策措施是否已进行公平竞争审查进行办文程序审核。
第五条 局安监法规科负责组织落实局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督促指导各部门开展公平竞争审查。
第六条 起草部门开展公平竞争审查应当遵循《实施细则》 规定的审查流程,对政策措施是否属于公平竞争审查范围进行明
确,对不属于公平竞争审查范围的,在《公平竞争审查表》上注 明;对属于公平竞争审查范围的,应当填写《公平竞争审查表》,形成审查结论。《公平竞争审查表》抄送局安监法规科。
以局名义制定的政策措施,公平竞争审查结论由起草部门负
责人审核决定。局代起草的政策措施,由起草部门提出意见后经局分管领导审核并报局主要领导决定。
第七条 开展公平竞争审查应当征求利害关系人意见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并在书面审查结论中说明征求意见情况。
第八条 开展公平竞争审查可以征求专家学者、法律顾问、专业机构的意见,并在书面审查结论中说明有关情况。
第九条 起草部门可以就公平竞争审查中遇到的具体问题, 以局名义向区联席会议办公室提出咨询。提出咨询请求的部门应
当提供书面咨询函、政策措施文稿、起草说明、相关法律法规依据、初步审查结论及其他相关材料。
第十条 对经公平竞争审查后出台的政策措施,起草部门应 当对其影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情况进行定期评估。经评估认
为妨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应当及时废止或者修改完善。定 期评估可以每三年进行一次,也可以根据要求与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评估清理同时进行。
在政策措施实施过程中发现妨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应当及时修改或废止。
第十一条 起草部门可以根据工作实际,委托具备相应评估能力的第三方机构,对有关政策措施进行公平竞争评估。
第三方评估结果作为起草部门开展公平竞争审查、评价制度
实施成效、制定工作推进方案的重要参考。对拟出台的政策措施 进行第三方评估的,起草部门应当在书面审查结果中说明评估情 况。最终做出的审查结论与第三方评估结果不一致的,应当在书面审查结论中说明理由。
第十二条 未进行公平竞争审查出台政策措施的,起草部门 应当及时补做审查,填写《公平竞争审查表》并存档备查。发现
存在违反公平竞争审查标准问题的,应当按照相关程序停止执行或者调整至符合相关要求后执行。
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1.公平竞争审查基本流程
2.公平竞争审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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