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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名称 常州市金坛区社区社会组织备案管理办法(试行)
索引号 113204820141389080/2023-00039
主题分类 民政、扶贫、救灾 体裁分类 其他 组配分类 其他 民政局 政策法规
文件编号 坛社区办〔2023〕1号 发布机构 民政局
生成日期 2023-06-28 公开日期 2023-09-05 废止日期有效
内容概述 常州市金坛区社区社会组织备案管理办法(试行)
 
常州市金坛区社区社会组织备案管理办法(试行)
坛社区办〔2023〕1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城乡社区社区社会组织备案管理,促进我区社区社会组织高质量发展,充分发挥社区社会组织在基层社会治理中的积极作用,根据《关于改革社会组织管理制度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的实施意见》(苏办发〔2017〕51号)、《关于大力培育发展社区社会组织的实施意见》(常民管〔2019〕9号)、《常州市金坛区培育发展社区社会组织实施方案(2023—2025年)》等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社区社会组织,是指由本村(社区)“以下均称为社区”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自愿组成,以社区为主要活动区域,以服务社区居民、满足社区需求、助力社区治理、推动社区发展为宗旨,开展为民服务、邻里互助、公益慈善、平安创建、文体娱乐等活动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社区社会组织分为社区自治类、社区平安类、社区服务类、社区文体类和其他类。

第三条  社区社会组织应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不得违反宪法的基本原则,不得危害国家统一、国家安全和民族团结、社会稳定,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以及其他组织和个人的合法权益,不得违背社会公德,不得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不得设立分支机构。

第四条  区民政部门负责辖区内社区社会组织备案管理工作的协调和指导;镇(街道)具体负责辖区内社区社会组织的备案、变更、注销、培育扶持、监督管理等工作;村(居)民委员会负责辖区内社区社会组织的日常管理、培育扶持和备案的指导、服务等工作。

第五条  对符合法人登记条件的社区社会组织,应当经相关部门或镇(街道)同意,寻找对应的部门作为业务主管单位,依法在区民政部门登记,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六条  镇(街道)党(工)委为社区社会组织党建工作的领导机构,负责对社区社会组织党建工作的指导、监督和服务,积极推进社区社会组织党组织建设和党的工作全覆盖。

第二章 备 案

第七条  申请备案的社区社会组织,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规范的名称,名称由“常州市金坛区+村(社区)名称+业务(行业)领域+组织形式”组成,可以在社区后加字号;

(二)发起人、发起单位总和不少于3个;

(三)相对固定的活动场所;

(四)明确的宗旨和业务范围;

(五)规范的章程;

(六)有明确的负责人和固定的联系方式。

第八条  申请社区社会组织备案的,需要提供下列材料:

(一)《社区社会组织备案申请表》;

(二)会员(组成人员)名册、党员信息;

(三)场所使用权证明;

(四)章程(章程内容不得违反国家的法律法规,体现坚持党的领导、加强党的建设、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以及社会组织的公益性、非营利性属性);

(五)已建有党组织的需提供党组织相关信息。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备案:

(一)在同一社区内已有相同名称的;

(二)申请备案时弄虚作假的;

(三)拟设立的社区社会组织的宗旨、业务范围等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

(四)发起人或拟任负责人正在或者曾经受到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或者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或者属于失信被执行人的;

(五)条件不成熟,不宜备案的其他情形。

第十条  经办人填写社区社会组织备案表格及相关材料,报村(居)民委员会初审,由村(居)民委员会填写初审意见后,报镇(街道)备案机构审查。

镇(街道)备案机构在收到全部有效材料之日起7日内出具同意或不同意备案的意见书,不予备案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第十一条  同意备案意见有效期为3年。备案社区社会组织申请续期,应当在有效期届满的20日前,报村(居)民委员会审核同意后,到镇(街道)的备案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供以下材料:

(一)《社区社会组织变更(续期)备案申请表》;

(二)备案期内的工作情况报告(含备案期内财务收支情况)。

备案机构在收到全部有效材料之日起3日内出具同意或不同意备案的意见书;不予备案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第三章 变更、注销

第十二条  备案社区社会组织名称、主要负责人、业务范围、活动地域、活动场所等发生变更的,应自变更之日起10日内提交《社区社会组织变更(续期)备案申请表》和变更事项的佐证材料,报村(居)民委员会并填写初审意见后,到备案机构办理变更手续。

第十三条  社区社会组织需要解散、终止的,应按章程规定的程序解散、终止,主要负责人应于组织解散、终止之日起20日内填写《社区社会组织注销备案申请表》,报村(居)民委员会并填写初审意见后,到备案机构办理申请注销手续。

第十四条  镇(街道)的备案机构在收到全部有效材料之日起7日内出具同意或不同意变更或注销备案的意见书;不予变更或注销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  镇(街道)负责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本辖区内尚不具备登记条件的社区社会组织的成立、变更和注销等备案工作;

(二)对已备案社区社会组织的日常活动进行指导和监督管理;

(三)为社区社会组织提供活动场所和其他便利条件,支持社区社会组织发展;

(四)加强对辖区备案社区社会组织党的建设工作;

(五)法律、法规等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六条  村(居)民委员会负责履行以下职责:

(一)协助镇(街道)做好村(社区)社会组织的备案初审工作;

(二)负责指导社区社会组织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开展活动;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七条  社区社会组织备案号由13位数字组成。第1—9位:镇(街道)区划,第10—13位:四位流水编号。具体编号由镇(街道)按照辖区实际情况编排。

第十八条  镇(街道)的备案机构应当将辖区内社区社会组织备案情况建立相关档案并注意保存。

第十九条  镇(街道)的备案机构、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对其备案和管理的社区社会组织建立工作台账,记录社区社会组织的负责人、成员名册、组织章程、活动场所、业务范围、重大活动记录等事项,及时、准确地向社会公开社区社会组织备案管理及其他依法应当公开的信息。

第二十条  社区社会组织开展重大活动,应当提前5日向村(居)民委员会进行报告;社区社会组织跨村(社区)开展重大活动的,应同时向活动举办地村(居)民委员会报告;每年12月31日前社区社会组织应向村(居)民委员会报告本年度工作总结和下一年度工作计划。  

第二十一条  备案社区社会组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镇(街道)的备案机构应当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予以撤销备案:

(一)不按章程开展活动;

(二)涂改、出租、出借同意备案意见书;

(三)超出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开展活动;

(四)拒不接受或不按照规定接受监督检查;

(五)不按规定办理备案事项变更;

(六)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七)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第二十二条  鼓励各镇(街道)探索建立备案的社区社会组织证书管理、年度检查、第三方评估和激励等制度。

引导鼓励备案的社区社会组织建立资金收支情况信息公开制度,引导政治过硬、运行规范、作用明显和贡献突出的优秀社区社会组织积极承担社会责任,加强内部治理,强化自律管理,推进品牌建设。

第二十三条  备案的社区社会组织应当结合组织规模、业务范围、成员构成和服务对象等实际情况,建立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约束、自我发展的运行机制。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本办法实施前已备案的社区社会组织,应当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1年内,按照本办法要求,更新完善备案信息。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规定的时间,如无特殊说明,皆按工作日计算。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区社区建设工作办公室负责解释。如遇国家和省、市政策调整的,按照新的政策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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