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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者权益保护新闻发布会
  信息来源:金坛区人民法院 发布时间:2023-03-07 浏览次数: 【打印】 【字体:

发布时间:2023年3月7日上午10:30

发布地点:金坛法院审判楼六楼609会议室

发布主题:消费者权益保护新闻发布会

发布人员:郭    影 金坛法院民一庭庭长

                 王保民 金坛法院民一庭副庭长

                 吉玉娟 金坛法院民一庭法官助理

主  持 人:吉玉娟 金坛法院民一庭法官助理

新闻发布会主席台

吉玉娟 金坛法院民一庭法官助理

【吉玉娟】

各位媒体朋友,大家下午好!

我是今天发布会的主持人,金坛法院民一庭法官助理吉玉娟。坐在我左手第一位的是,金坛法院民一庭庭长郭影,坐在我左手边第二位的是金坛法院民一庭副庭长王保民。感谢各位百忙之中参加常州中院和金坛法院联合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也感谢各位长期以来对金坛法院工作的关心、关注和支持!

本次发布会有三项内容:一是由郭影庭长通报金坛法院涉消费者权益保护案件审判工作情况。二是由王保民副庭长向大家介绍本院审理的涉消费者权益保护典型案例。三是各位媒体朋友提问环节,郭影庭长将为大家解答相关问题。

下面,有请郭影庭长向大家介绍本院涉消费者权益保护案件审判工作情况。

郭影 金坛法院民一庭庭长

【郭影】

各位媒体朋友:

上午好!

消费者是拉动经济增长的重要主体,依法保护消费者权益事关国计民生的经济发展。近年来,金坛法院认真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坚持把保护消费者权益作为践行司法为民宗旨的重要举措,充分发挥审判职能,强化民生权益保障,依法审理消费者维权案件,维护交易公平,督促经营者诚信经营,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一、全面深入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系调整消费者与经营者的关系,依法审理消费者维权案件的具体法律规定。本院积极组织民事法官认真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了解立法原意,密切结合审判实践中的问题,深刻领会条文精神,做到融会贯通。正确处理该部法律与其他相关法律的关系,着力提高司法能力和水平,学会在办案中正确运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二、全面贯彻实施。本院在审理消费者维权案件中,一是正确运用举证责任分配和惩罚性赔偿的规定,加大经营者的违法成本,把维护消费者权益真正落到实处;二是降低消费者维权成本。审理时设身处地为消费者排忧解难,减少不必要的诉讼负担;三是实现快审快结。针对多数消费者维权案件争议标的额较小、案情相对简单的特点,在确保办案质量的同时努力提高效率,对于消费者提起的小额诉讼,充分运用简易程序,速裁速决,依法实行一审终审,尽快实现消费者相关权益。

三、全面发动宣传。围绕3.15消费者权益保护日,我院积极开展消费者权益保护宣传工作月活动。线上,通过消费者维权案件公开审判、法院微信公众号以案释法;线下,广泛开展普法宣传工作,通过以案说法、现场宣讲等活动内容,悬挂消费者权益保护宣传标语横幅,发放宣传册,营造浓厚的社会氛围,提高社会全员的法律意识。

下一步审判工作中,金坛法院将继续立足司法审判职能,强化民生权益保障,督促经营者良心生产、诚信经营,提供优质的商品和服务,为共同营造诚实守信的消费环境贡献司法力量。

【吉玉娟】

下面,有请王保民副庭长向大家介绍本院审理的涉消费者权益保护典型案例。

王保民 金坛法院民一庭副庭长

【王保民】

各位媒体朋友好,下面由我为大家介绍金坛法院有关保护消费者权益的两起典型案例。

案例一:原告阙某某诉被告某医药公司网络购物合同案

案情介绍:2022年8月14日,原告(2002年11月18日出生)从被告网上平台处下单购买30盒某品牌婴幼儿益生菌冲剂,金额2970元。原告收到货物后,发现被告销售的益生菌冲剂中含有四种菌种不在国家卫计委2011年25号公告的婴幼儿可食用菌种之中,违反食品安全标准,诉至法院处理,要求被告退还货款2970元,支付赔偿款29700元。

审理中查明:案涉冲剂含有的四种菌种,不在国家卫计委2011年25号公告的婴幼儿可食用菌种中,也未标注不适宜人群。

处理结果:本案开庭审理过程中,经本院调解,双方达成以下调解协议:原告退还30盒婴幼儿益生菌冲剂,被告返还货款2970元并给付赔偿款8910元。

典型意义:一、提高专业化审判能力,探索形成符合涉食品安全案件审判规律的专业化审判方法,根据涉食品安全民事案件常见的买卖合同纠纷、网络购物合同纠纷等法律关系,提升审查路径规范性。案涉冲剂未标注不适宜人群,所含菌种不在国家公告名单中,对婴幼儿存在安全隐患。因此足以认定涉案冲剂属于不安全食品。二、严格适用法律和司法政策。以“四个最严”食品安全工作要求为指导,严格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司法解释,依法正确适用惩罚性赔偿。三、加强对诉讼诚信的审查,避免当事人在涉食品安全案件实施背离诚信的不当诉讼行为,对有违诉讼诚信的行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进行惩罚。

案例二:原告朱某某诉被告某网络平台、被告某网络销售店信息网络买卖合同案

案情介绍:本院于2022年8月15日受理本案,原告诉请:1、被告某网络销售店退还原告购物款2249.95元,赔付十倍购物款22499.5元;2、被告某网络平台对上述购物款赔付的十倍购物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原告诉称:被告某网络平台是某购物平台的运营公司,被告某网络销售店是案涉商品的销售者。2022年3月19日,原告在网络平台的卖家用户名为“轻轻快车配件城”的网店购买了汽车节油器,原告支付了货款2249.95元,商品详情页注明“假一赔十”。收到货物后,原告发现商品是非法改装,存在安全隐患,说明产品是不合法商品,诉至本院处理。

本院经检索关联案件,发现与本案同一天立案的,还有其他3件案件。4个案件肇因于原告同一天在同一网络平台4家商铺分别购买了1台汽车节油器,后分别起诉4家网络销售者要求赔付十倍购物款。被告某网络销售店在审理过程中未提供案涉产品合格的相关材料。

处理结果:本案开庭审理过程中,经本院调解,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原告退还案涉汽车节油器,被告某网络销售店退还货款2249.95元。

典型意义:在传统消费模式的基础上,随着新技术、新业态、新交易模式的不断发展,网络购物等新型消费业态不断涌现,消费者权益保护面临新的法律问题。需要广大消费者保护自身合法权益的同时,也希望广大经营者依法诚信经营,共同促进消费市场的健康发展。具体如下:一、对于消费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固然是对消费者权益的有效保护,但极少部分消费可能通过诉讼手段提起索赔案件,谋取不正当利益,这不仅与法律法规的立法本意相悖,更是造成司法资源的浪费。二、对于网络交易平台,要加大监督管理职责,在网络商店入驻时加大审查核实力度,对已入驻商店也要持续监督;在消费者与销售者之间产生纠纷时,由于买卖双方没有直接接触,在处理纠纷时存在障碍,更加需要网络交易平台及时有效的介入。三、对于网络销售店,提高自身法律意识,提供合格商品,避免触及法律红线。

【吉玉娟】

下面,有请各位媒体朋友提问,郭影庭长将会为大家解答。

【记者】

目前网络交易安全问题突出,人民法院应如何应对?

【郭影】

进入大数据、云计算时代,网络购物已走进千家万户,为拉动经济增长发挥了至关重要的作用。消费者在享受网购廉价快捷的同时,也深受假冒伪劣商品多的困扰。目前面临的主要问题是,买卖双方商品信息不对称,售后责任不确定,支付安全不充分,消费者维权难。解决这些问题需要社会各方的共同努力。人民法院在审理网络购物纠纷时,要树立明确导向,要加大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力度,一要合理维护消费者7日内无理由退货的权利,对于经营者制定的“霸王条款”,要结合案件的具体情形依法认定无效;二要正确划分经营者与电商平台的法律责任,买卖双方借助电商平台进行交易,交易主体是经营者和消费者,发生商品质量数量纠纷,应由经营者承担赔偿责任。但如果消费者遭受损失后,电商平台不能提供经营者的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则应由电商平台先行赔付。

【记者】

现在大家观看网络直播进行购物越来越多,对于网络直播营销这种新型的购物方式,人民法院应如何应对?

【郭影】

网络直播电商作为一种数字经济新模式,近年来迅速发展,对此,2022年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网络消费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一)》做了比较详尽的规定。如果是平台内经营者开设网络直播间销售商品的,责任承担与普通经营者没有本质区别,若因平台内经营者的工作人员在网络直播中虚假宣传等给消费者造成损害,消费者有权主张平台内经营者承担赔偿责任;实践中更为常见的是商家以外的主体开设直播间专门从事直播营销业务,消费者往往存在对实际销售者辨识不清的问题,直播间经营者要能够证明自己表明了其并非销售者并标明实际销售者,并且要达到足以使消费者辨别的程度,否则,消费者有权主张直播间经营者承担商品销售者责任。

【吉玉娟】

各位媒体朋友,消费者是拉动经济增长的重要主体,消费升级已成为我国经济增长的持续动力,依法保护消费者权益事关国计民生和经济发展。在审理涉及消费者权益保护案件过程中,加大保护消费者、惩罚违法经营者的力度,对于改善市场环境、推进社会消费、拉动经济增长、促进国民经济稳步健康发展,对于满足消费者日益增长的司法服务需求、维护市场诚信、提高司法公信力,对于保障民生、建设法治中国,均具有重要意义。

感谢郭影庭长、王保民副庭长及各位媒体朋友。新闻通稿稍后会发给大家,请媒体朋友们积极帮助宣传今天的发布会内容。再次感谢各位出席新闻发布会,也十分感谢大家对金坛法院工作的大力支持。今天的新闻发布会到此结束。谢谢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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