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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名称 关于印发《金坛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工作规则》《金坛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案件审理会议议事规则》《金坛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委员守则》的通知
索引号 11320482014139118T/2023-00024
主题分类 公安、安全、司法 体裁分类 通知 组配分类 其他 司法局 政策法规
文件编号 坛政复议发〔2023〕1号 发布机构 司法局
生成日期 2023-11-01 公开日期 2023-11-17 废止日期有效
内容概述 关于印发《金坛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工作规则》《金坛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案件审理会议议事规则》《金坛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委员守则》的通知
 
关于印发《金坛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工作规则》《金坛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案件审理会议议事规则》《金坛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委员守则》的通知
坛政复议发〔2023〕1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各有关单位:

2023年10月19日,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全体会议审议通过《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工作规则》《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案件审理会议议事规则》《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委员守则》,现印发给你们,请根据要求贯彻执行。


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

2023年11月1日

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

工作规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以下简称行政复议委员会)的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等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行政复议委员会是区政府行政复议工作的议事咨询机构,其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研究审议行政复议委员会工作规则、案件审理会议议事规则和委员守则;

(二)对重大、复杂、疑难的行政复议案件进行审议,并提出审议意见;

(三)参与对有关行政复议、行政应诉类案件问题的研讨;

(四)参与研究行政复议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对改进和完善区政府行政复议应诉工作提供建议意见。

第三条  行政复议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区司法局,办公室主任由区司法局主要负责人兼任。行政复议委员会办公室主要职责是:

(一)联系行政复议委员会组成人员;

(二)起草行政复议委员会文件;

(三)提出行政复议委员会组成人员调整建议意见;

(四)组织承办行政复议委员会全体会议和案件审理会议;

(五)办理行政复议委员会非常任委员的聘任、解聘等事宜;

(六)定期向行政复议委员会报告工作;

(七)办理行政复议委员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四条  行政复议委员会由第一主任委员、主任委员、常务副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委员组成。主任委员、常务副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由政府、相关政府部门和复议机构有关负责人担任;委员分常任委员和非常任委员。常任委员由区司法局有关负责人、工作人员担任,非常任委员应当主要从高校、政府、法院及律师事务所等熟悉法律工作的人员中聘任。

第五条  行政复议委员会非常任委员应当通过向社会公开招聘或者定向选聘等遴选方式进行。社会公开招聘是指对符合本规则应聘条件的应聘者进行遴选后的聘任;定向选聘是指对特定专业人士的聘任。非常任委员聘期5年,可以连续聘用。

第六条  行政复议委员会常务副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及常任委员职务发生变动的,由其所在单位接任人员替补。非常任委员因任期届满或因个人等原因,提出调整请求的,或不宜继续担任非常任委员的,应当及时调整。

第七条  行政复议委员会通过召开行政复议委员会全体会议和行政复议案件审理会议等方式开展工作。

第八条  行政复议全体会议应当研究审议下列事项:

(一)行政复议委员会文件;

(二)行政复议委员会年度报告;

(三)其他需要全体会议审议的事项。

第九条  行政复议委员会全体会议由行政复议委员会办公室提议,经行政复议委员会主任委员决定召开。会议议题由行政复议委员会办公室拟制,报行政复议委员会主任委员审定。全体会议由行政复议委员会主任委员召集和主持,或委托常务副主任委员召集和主持。

全体会议原则上应当有三分之二以上的行政复议委员会组成人员出席。

全体会议审议事项,应当由与会委员的过半数表决通过。研究审议通过的事项,应当按照规定制发文件或会议纪要。

第十条  行政复议案件审理会议由行政复议委员会办公室提议,经行政复议委员会常务副主任委员或副主任委员同意召开。具体议事规则依照《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案件审理会议议事规则》的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行政复议委员会及其办事机构的工作经费,纳入区司法局预算予以保障,按照专款专用的原则开支。

行政复议委员会非常任委员参加案件审议或相关会议,依规定取得审议费、咨询费等报酬。具体由区司法局根据有关支付标准及财税规定核发。涉及交通、食宿费用,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本规则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

案件审理会议议事规则

第一条  为规范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以下简称行政复议委员会)案件审理会议的议事程序,提高审议效率,根据《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工作规则》,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行政复议委员会召开行政复议案件审理会议(以下简称案审会),适用本规则。

第三条  行政复议案件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请案审会审议:

(一)涉及重大公共利益或者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的;

(二)社会影响较大的;

(三)事实、证据认定存在较大争议的;

(四)专业性较强、难度较大的;

(五)法律关系复杂、法律适用存在分歧的;

(六)行政复议委员会主任委员、常务副主任委员或者副主任委员认为需要由案审会审议的。

第四条  案审会由行政复议委员会常务副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或者其指定的委员主持。

参加案审会的委员由行政复议委员会办公室根据审议事项和委员专业特长选定。每次参会委员的人数为5至9人的单数,其中非常任委员人数应当在半数以上。

第五条  案审会审议的行政复议案件,由案件承办人提出《行政复议案件初审报告》。《行政复议案件初审报告》应当包括案件基本情况、争议焦点、法律依据、存在问题和待审议事项等内容。

第六条  行政复议委员会办公室应当在案审会召开的7日前,将会议日期、会议议题和《行政复议案件初审报告》等材料送交参会委员。

第七条  被选定的参会委员有下列情形,应当向行政复议委员会办公室提出回避申请:

(一)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代理人的近亲属;

(二)担任过本案代理人或者为本案当事人提供过法律咨询或者为其出具过案件论证意见;

(三)为本案当事人推荐、介绍过代理人;

(四)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本案有其他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公正审议。

第八条  参会委员认为需要查阅待审议的案卷材料,或者需要补充提供相关材料,可以向行政复议委员会办公室提出,行政复议委员会办公室应当提供相应的便利。

第九条  参会委员在案审会召开的3日前,向行政复议委员会办公室提交对《行政复议案件初审报告》中待审议事项的书面意见。参会委员认为案审会有必要对该行政复议案件的其他事项进行审议或者需要补充调查的,应当在案审会召开3日前提出书面建议。

第十条  参会委员应当严格遵守《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委员守则》,按照要求出席案审会。

确定参加案审会的委员因合理事由不能准时出席案审会的,应当及时报告并提交书面审议意见。

第十一条  其他与案件相关的人员列席案审会,需经案审会主持人批准。

经批准列席案审会的有关人员,应当持身份证或者其他证明身份的有效证件入场,并提交复印件一份。

第十二条  案审会审议行政复议案件,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案件承办人汇报案情;

(二)主持人提出待审议事项;

(三)参会委员发表意见;

(四)参会委员对待审议事项进行表决。

第十三条  案件承办人在案审会上汇报案情,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案件基本情况;

(二)案件承办人调查、核实的事实、证据、依据及其他相关材料;

(三)案件存在的问题或者争议焦点;

(四)需要说明的其他问题。

第十四条  一次案审会可以审议一件行政复议案件,也可以审议多件行政复议案件。案件承办人负责做好案审会记录,参会委员应当在案审会《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十五条  案审会审议行政复议案件时,过半数委员认为有必要对该行政复议案件进行听证或者补充调查取证、勘验核实的,案审会主持人应当决定中止案件审议,待听证或者调查取证、勘验核实结束后继续审议。

听证按照《江苏省行政复议听证办法》的规定举行。必要时,案审会主持人可以指定参会委员担任听证主持人。

第十六条  案审会审议行政复议案件时实行一人一票制,参会委员独立提供明确表决意见。委员不得投弃权票。

第十七条  案件承办人应当在案审会结束后及时制作《行政复议委员会案件审议报告》,载明案件基本情况、争议焦点、参会委员对审议事项的主要观点和意见,报案审会主持人签署。

《行政复议委员会案件审议报告》应当根据案审会《会议记录》制作。

第十八条  经案审会审议的行政复议案件在报请行政复议机关负责人签发行政复议决定时,应当附报《行政复议委员会案件审议报告》。

第十九条  参会人员严格遵守保密制度,对审议的案件信息负有保密义务。

第二十条  本规则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

委员守则

第一条  坚持党的全面领导,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坚决维护习近平总书记党中央的核心、全党的核心地位,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

第二条  忠实于宪法和法律,审议案件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

第三条  勤勉敬业,遵循公正、公平原则,认真履行行政复议委员会职责,遵守行政复议委员会工作程序,执行行政复议委员会决议。

第四条  掌握案件审议要求,注重知识积累更新,加强法律法规学习,不断总结案件审议经验。

第五条  出席行政复议委员会会议时,应当仪表整洁、衣着庄重、语言规范、举止得体。

第六条  不得以任何直接或者间接方式接受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的请客、馈赠或者提供的其他利益,不得利用工作之便谋取任何不正当利益。

第七条 接受案件审议任务的委员不得私自会见案件当事人、代理人,或者接受其提供的证据材料;不得以任何直接或者间接方式同案件当事人、代理人讨论案件。

第八条  接受案件审议任务后,要认真研究复议案件,按时出席案审会,客观公正提供审议意见。具有应当回避情形的,应当及时提出回避申请。

第九条  严格遵守保密制度,不得向案件当事人、代理人和他人泄露案件涉及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不得泄露案件审议、表决情况。

第十条  本守则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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