能源行业失信主体重点关注名单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目的依据] 为进一步加强能源行业信用监管,依法
规范开展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加快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
管机制,根据《关于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高质量发展促进形成
新发展格局的意见》(中办发〔2022〕25 号)、《国务院办公
厅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 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
管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35 号)、《国务院办公
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失信约束制度 构建诚信建设长效机制的指导
意见》(国办发〔2020〕49 号),以及《国家发展改革委 人民
银行关于印发〈全国公共信用信息基础目录(2022 年版)〉和
〈全国失信惩戒措施基础清单(2022 年版)〉的通知》(发改
财金规〔2022〕1917 号)等政策文件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定义和适用范围] 本办法所称能源行业失信主体重
点关注名单(以下简称重点关注名单),是指国家能源局及其派
出机构依职权对接受行政处罚后信用行为被列为较重失信、严重
失信的,存在未履行信用承诺等情形的,以及在全国信用信息共
享平台具有较严重以上不良信用记录的相关企业纳入重点关注
名单进行管理。
本办法所称能源行业失信主体,是指存在失信信息的,从事
煤炭、石油、天然气、电力、可再生能源等能源生产、输送、供
应、服务、建设等相关活动的法人。
第三条[基本原则] 重点关注名单管理按照“谁认定、谁负
责”的原则,对失信主体依法依规、准确认定,确保过惩相当。
第四条 [工作职责] 国家能源局负责指导重点关注名单管
理工作,研究决策重大事项,组织审定并发布相关制度标准。
国家能源局电力业务资质管理中心负责承担日常管理工作,
包括牵头拟定相关制度规范,根据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较严重
以上不良信用记录认定相关重点关注名单,以及信用信息的归
集、发布、共享和数据维护。
国家能源局有关业务司负责职权范围内重点关注名单的认
定、报送等具体管理工作。
派出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接受行政处罚后信用行为被列
为较重失信、严重失信的失信主体重点关注名单的认定、报送等
具体管理工作。
第二章 认定程序
第五条[认定条件] 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根据职权对违
法违规的企业实施行政处罚后,或者通过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
归集企业较严重以上不良信用记录后,以及其他规定情形发生
后,应及时进行重点关注名单认定工作。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失信主体,可以列入重点关注名单:
1. 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对相关企业作出行政处罚并将
其信用行为列为较重失信、严重失信的;
2. 在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具有较严重以上不良信用记录
的;
3. 具有许可告知承诺制等工作中不实承诺、虚假承诺相关
情形,未履行对国家能源局权责事项所做出的相关信用承诺;
4. 发生其他可以被列入重点关注名单的失信行为。
第六条[信息告知] 国家能源局有关司和派出机构对违法违
规企业实施行政处罚程序后,列入重点关注名单的,同步告知其
被列入重点关注名单及相关事项,包括列入时间、列入事由、列
入依据、惩戒措施以及信用修复权利等内容。
第七条[信息归集共享和查询] 因受到行政处罚被列入重点
关注名单的相关信息,在归集相关信息时一并录入;在全国信用
信息共享平台具有较严重以上不良信用记录的,系统自动归集。
被列入重点关注名单的失信主体可以登录信用能源网站查
询自己被列入重点关注名单的相关内容;任何第三方如需查询重
点关注名单内容,须经被列入重点关注名单失信主体授权。
失信主体被列入重点关注名单后,相关信息归集至国家能源
局能源行业信用信息平台;该平台将重点关注名单信息共享至国
家能源局相关部门(单位)、各派出机构,全国公共信用信息共
享平台,以及有关行业协会和能源集团企业。
第八条[异议处理] 失信主体知悉被列入重点关注名单后,
可在“信用能源”网站或能源行业信用信息平台上提交异议申请。
认定单位在收到异议申请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对异议申请
材料进行审查,决定是否受理并告知异议申请人。不予受理的,
应说明理由;决定受理的,认定单位应当在 10 个工作日内进行
核实,根据核实结果采取下列处理措施:
1. 认定信息无误的,应当以书面形式告知异议申请人,并
出具有效证明。
2. 信息确实有误、信息失效或失信行为不符合列入条件的,
应当及时更正,将更正结果告知异议申请人并将重点关注名单信
息移除。
异议申请人提出理由不成立,或者仅提出异议申请但未提供
相关证明材料(包括相关材料不齐全、不符合要求等),应在 3
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异议申请人予以补正;异议申请人应在收
到补正通知后 5 个工作日补正材料,补正后符合要求的,予以受
理;无正当理由逾期未补正的 ,不予受理并告知理由。
补正材料所用时间不计入异议审查期限。
第三章 动态管理
第九条[名单有效期] 重点关注名单每月定期更新,有效期
不超过 3 年。
第十条[名单退出] 被列入重点关注名单的失信主体,符合 以下条件之一的,经认定部门确认,可以退出名单:
1. 被列入重点关注名单之日起有效期届满的;
2. 企业提出异议申请,经复核,认定信息有误的;
3. 完成信用修复;
4. 名单认定标准发生改变,不符合新认定标准;
5. 列入名单的失信主体因注销、破产、兼并重组等原因退
出市场。
失信主体退出重点关注名单后,国家能源局能源行业信用信
息平台将相关失信信息纳入信用档案管理。
第四章 监管措施和监管责任。
第十一条[信用监管措施] 对被列入重点关注名单的失信主
体应按照《能源行业信用信息应用清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实施相应的信用监管措施,包括:
1. 列为重点监管对象,严格按标准流程办理,不予适用告
知承诺制等简化程序或便利措施;
2. 实施重点监管措施,提高抽查频次和“双随机、一公开”
检查抽取比例;
3. 严格审查参加政府采购活动资格;
4. 严格审查承担财政性资金项目资格;
5. 严格审查享受政府优惠政策或便利措施的资格;
6. 在一定期限内依法依规限制推荐或确认为示范项目;7. 适当降低表彰评优名次和级别,或在一定期限内限制参
与表彰评优。
支持相关行业协会对列入重点关注名单的会员采取约谈、警
告、通报等行业自律措施。
第十二条[社会监督] 鼓励社会组织、个人对列入重点关注
名单的失信主体进行监督。发现新发生违法违规等失信行为的,
有权向认定单位举报。
第十三条[监管责任] 认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重点关注名
单信息归集、认定、发布等过程中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
私舞弊行为的,由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视情节轻重对直接责
任人和其他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依法依规予以处理;对相关主体
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认定单位主动发现的,或接到相关部门(单位)及个人反映、
举报、投诉的名单信息不准确情况,要及时进行核实。确因认定
部门工作失误导致有关企业被误列入重点关注名单的,认定单位
应及时更正。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四条[发布机关和有效期] 本办法自 2023 年 月 日
起实施,有效期 5 年,由国家能源局发布并负责解释。原《关于
明确涉电力领域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国
能综通资质〔2019〕33 号)即行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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