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杨某。
被申请人:常州市公安局金坛分局,住所地常州市金坛区华阳南路999号。
法定代表人:沈振华,局长。
杨某对常州市公安局金坛分局实施的传唤、扣押行为不服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本行政复议机构于2023年11月27日收到。
经审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向行政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行政机关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作出行政复议决定,适用本法。”按照上述法律规定,行政复议审查对象为行政行为。本案中,案涉传唤、扣押系被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作出的刑事侦查措施,并非是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作出的行政行为,故本案不属于行政复议受理范围。
综上,申请人的复议事项依法不符合行政复议的受理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不予受理。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向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3年11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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