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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政府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2023〕坛行复不字第59号
  信息来源:司法局 发布时间:2023-11-27 浏览次数: 【打印】 【字体:

申请人:常某。

被申请人:常州市金坛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住所地常州市金坛区清风路1号。

法定代表人:李俊,局长。

常某对常州市金坛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不予扣押奶粉行为不服,于2023年11月21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经审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二条第二款规定:“行政强制措施,是指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为制止违法行为、防止证据损毁、避免危害发生、控制危险扩大等情形,依法对公民的人身自由实施暂时性限制,或者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财物实施暂时性控制的行为。”第九条第(三)项:“行政强制措施的种类:……(三)扣押财物……”及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查封、扣押限于涉案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不得查封、扣押与违法行为无关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按照上述法律规定,扣押财物属于一种行政强制措施,是对行政违法行为人相关财产权利的限制,是一种不利的法律后果,故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实施。本案中,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扣押其在金坛区某商店购买的婴幼儿奶粉,但申请人本人并未实施市场行政管理方面的违法行为,不是违法行为人。因此被申请人不对其财物实施扣押是正确的。

综上,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履行扣押职责没有法律依据,被申请人没有侵犯其合法权益,其复议事项依法不属于行政复议的受理范围。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不予受理。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向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3年11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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