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陈甲。
被申请人:常州市金坛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住所地常州市金坛区清风路1号。
法定代表人:朱梁,局长。
陈甲对常州市金坛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作出的“苏信[2023]00822”《关于陈甲违法占地查处申请办理情况答复》不服,于2023年11月14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经审查,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查处他人在常州市金坛区某地违法占地行为,但申请人并非案涉某地的村民,且所涉土地的承包经营权登记在“陈乙”名下,亦非申请人。因此,申请人与上述履职申请所涉事项并无法律上的利害关系,且被申请人作出的答复也未对申请人的权利义务产生实际影响。
综上,申请人的复议事项依法不符合行政复议的受理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决定不予受理。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向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3年11月20日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