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政府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2023〕坛行复不字第55号
申请人:袁某。
被申请人:常州市金坛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住所地常州市金坛区清风路1号。
法定代表人:李俊,局长。
袁某对常州市金坛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未履行举报处理的法定职责不服,于2023年11月8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经审查,申请人并非是购买、使用商品的消费者,其向被申请人举报他人违法行为属于维护社会公共利益,而不是出于保障自身合法权益。因此,被申请人对举报事项的处理与申请人并无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申请人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受理条件。
综上,申请人的复议事项依法不符合行政复议的受理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决定不予受理。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向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3年11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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