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杨某。
被申请人:常州市金坛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以下简称“区资规局”),地址:常州市金坛区清风路1号。
法定代表人:朱梁,局长。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作出的“坛自然规(依)〔2023〕第29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于2023年7月10日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于当日依法进行审查并予以受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一、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坛自然规(依)〔2023〕第29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二、责令被申请人依申请公开涉案政府信息。
申请人称:申请人于2023年6月8日向被申请人邮寄提交了要求“书面公开涉及申请人所在村房屋搬迁的分户补偿情况表、搬迁补偿款的入账凭证、经公示的每户建筑面积登记表”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于2023年6月30日收到被申请人作出的不掌握的答复。申请人认为,该答复内容与事实不符:申请人女儿曾于2023年6月5日委托朋友与西城街道办事处综合行政执法局局长一同前往区资规局查阅相关拆迁补偿安置信息,当时区资规局曾提供信息进行翻阅,故区资规局应当保存有相关政府信息。为保障申请人的知情权、监督权,现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条等提起行政复议申请,并恳请金坛区人民政府依法支持申请人的复议请求。
被申请人答复称:一、被申请人具有答复职责。二、被申请人答复适用法律正确,答复内容恰当。被申请人于2023年6月9日收到申请人通过邮寄方式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所申请公开的内容为:涉及申请人所在村房屋搬迁的分户补偿情况表、搬迁补偿款的入账凭证及出账凭证、经公示的每户建筑面积登记表。依据《金坛市国土资源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坛政办发〔2001〕151号),被申请人不履行集体土地上房屋搬迁的工作职能,被申请人并非上述政府信息的制作机关。同时,依据《常州市金坛区集体土地上房屋搬迁补偿安置指导意见》(坛政发〔2019〕52号)文件中第四条、第六条、第九条之规定以及《常州市金坛区自然资源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坛办发〔2019〕47号)的相关规定,被申请人也不具有获取和保存案涉政府信息的职责,案涉政府信息不属于被申请人负责公开的范围。综上,被申请人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第(五)项规定,告知申请人该信息不掌握,并说明了理由,答复内容适用法律正确,答复恰当。三、被申请人的答复符合法定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之规定,被申请人于2023年6月9日收到申请人通过邮寄方式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并于2023年6月29日进行了答复,并通过挂号信寄出(编号XA32811732532)。因此,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作出答复并送达,程序合法。故请求复议机关依法驳回申请人的复议请求。
经审理查明:2023年6月8日,申请人杨某向被申请人区资规局邮寄提交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要求被申请人“书面公开涉及申请人所在村房屋搬迁的分户补偿情况表、搬迁补偿款的入账凭证、经公示的每户建筑面积登记表”,被申请人2023年6月9日收到申请后,通过审查,认为该信息不属于被申请人负责公开。2023年6月29日,被申请人作出“坛自然规(依)〔2023〕第29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当日通过挂号信寄出。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
1.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和信封,证明申请人2023年6月8日向被申请人提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2.《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坛自然规(依)〔2023〕第29号)、邮寄凭证,证明被申请人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并邮寄给申请人;
3.《常州市金坛区集体土地上房屋搬迁补偿安置指导意见》,证明被申请人不是房屋搬迁补偿安置的实施单位;
4.《金坛市国土资源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坛政办发〔2001〕151号)、《常州市金坛区自然资源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坛办发〔2019〕47号),证明被申请人不具有房屋搬迁补偿安置的职责;
本机关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四条规定,被申请人具有对申请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的法定职责。本案中,申请人杨某要求公开涉及申请人所在村房屋搬迁的分户补偿情况表、搬迁补偿款的入账凭证、经公示的每户建筑面积登记表。被申请人区资规局并非房屋搬迁补偿安置的实施单位,亦不具备相关职责,因此被申请人依据《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五)项的规定告知申请人其所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被申请人区资规局负责公开,并无不当。被申请人区资规局2023年6月9日收到申请后于2023年6月29日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并于当日邮寄送达,符合《条例》中关于答复期限的要求。
综上,被申请人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答复内容适当、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常州市金坛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作出的“坛自然规(依)〔2023〕第29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
申请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向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3年8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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