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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2023〕坛行复第24号
发布时间:2023-08-08 浏览次数: 【打印】 【字体:

申请人:曹某。

被申请人:常州市金坛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住所地常州市金坛区清风路1号。

法定代表人:朱梁,局长。

委托代理人:张某,单位职工。

申请人曹某对被申请人常州市金坛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以下简称区资规局)作出的“坛自然规(依)〔2023〕第19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不服,于2023年5月19日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并于2023年5月24日补正申请材料,本机关依法受理。为查明案件事实,本机关于2023年7月4日举行听证。现本案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曹某请求:1.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坛自然规(依)〔2023〕第19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关于“该项目确定的房屋、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等具体补偿金额或标准”的答复;2.责令被申请人依法对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第2项内容重新作出答复。

申请人曹某称:申请人于2023年4月6日通过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政府信息公开网站提出三点信息公开申请。1.丹金高速项目拟征收公告(尧塘街道);2.该项目确定的房屋、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等具体补偿金额或标准;3.授权与村民签订补偿协议的行政单位的授权书。其中关于申请2“该项目”明确了申请人需要得到的答复是针对具体的丹金项目的相关信息,而被申请人仅提供了《常州市金坛区征收集体土地涉及房屋补偿安置办法》和《金坛区征地补偿安置中地上附着物补偿的指导意见》,不涉及任何具体项目的补偿金额。答复人以此两份文件作为第二项申请的答复,申请人无法认可。具体的征地项目必须根据一项目一方案的原则制定相关的房屋片区综合补偿价、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等,这些补偿方案在通过决策之后也应当主动向征地范围的居民公示并采纳意见。现申请公开本应主动公开的信息完全合情合理合法。即使被申请人未制作,不掌握部分信息,作为集体土地征拆的重要参与单位也应尽可能告知申请人可以获取相关信息的部分及联系方式。因此请求被申请人根据要求对相关申请重新给予准确答复。

被申请人区资规局答复称:一、答复人具有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答复处理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七条,答复人属于对外以自己名义履行自然资源行政管理职能的县级人民政府部门,具有对申请人申请的政府信息公开事项进行答复的法定职责。二、答复人的答复符合法律规定,并无不当。答复人于2023年4月6日收到申请人通过网站申请方式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所申请公开的内容为:1.丹金高速项目拟征地公告(尧塘街道);2.该项目确定的房屋、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的具体补偿金额或标准;3.授权与村民签订补偿协议的行政单位的授权书。申请人对答复人就申请公开的第一项、第三项内容所作出的答复不持异议,答复人不再赘述。关于申请人申请公开的第二项内容“该项目确定的房屋、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的具体补偿金额或标准”信息,答复人公开的关于印发《常州市金坛区征收集体土地涉及房屋补偿安置办法》的文件,在本区范围内涉及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都统一适用该规范性文件,不针对某一项目另行制作相关标准,该文件中第十七条、第十八条之规定已确定了房屋征收补偿金额的计算标准,因为该项目暂未进行征地报批尚处于征前调查准备阶段,该文件第四条、第十一条已明确了征收房屋补偿实施主体及房屋补偿金额如何确定,申请人所申请公开的房屋补偿具体金额应当以最终签订的补偿安置协议为准。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申请人所称的片区综合补偿价为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偿费两项,并不属于其申请公开信息的内容,与案涉答复并无关联,且片区综合补偿价标准已通过江苏省人民政府、金坛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对外主动公开,申请人完全可以查询知晓。答复人公开的关于印发《金坛区征地补偿安置中地上附着物补偿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文件中已明确包含青苗费在内的各类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三、答复人的答复符合法定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之规定,答复人于2023年4月6日收到申请人通过网站申请方式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并于2023年5月5日进行了答复,并通过挂号信寄出(编号XA32815258232)。因此,答复人在法定期限内作出答复并送达,程序合法。

经审理查明:2023年4月6日,曹某通过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政府信息公开网站向区资规局提交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请求公开“1.丹金高速项目拟征收公告(尧塘街道);2.该项目确定的房屋、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的具体补偿金额或标准;3.授权与村民签订补偿协议的行政单位的授权书”,并要求以电子邮件的方式提供。区资规局于同年5月5日作出“坛自然规(依)〔2023〕第19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其中针对第2项申请,决定公开《常州市金坛区征收集体土地涉及房屋补偿安置办法》(坛政规〔2019〕3号)和《金坛区征地补偿安置中地上附着物补偿的指导意见》(坛政补发〔2022〕3号)。后区资规局向曹某邮寄送达答复书,并通过电子邮件提供了相关政府信息。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

1.曹某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的网站截图;

2.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政府印发的《常州市金坛区征收集体土地涉及房屋补偿安置办法》(坛政规〔2019〕3号)、常州市金坛区房屋征收与补偿管理中心印发的《金坛区征地补偿安置中地上附着物补偿的指导意见》(坛政补发〔2022〕3号);

3.“坛自然规(依)〔2023〕第19号”答复、电子邮件截图、邮寄凭证。

本机关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四条、第三十六条规定,区资规局具有处理案涉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法定职责。本案中,曹某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的第2项内容为丹金高速项目确定的房屋等具体补偿金额或者标准,虽然该内容表述的不够明确,但区资规局未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相关规定给予指导和释明,并告知曹某补正。况且,区资规局公开的两份文件并非由其制作,且与曹某在听证中进一步明确要求公开的信息不相符。因此,区资规局作出的案涉答复明显不当。

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一、撤销被申请人常州市金坛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作出的“坛自然规(依)〔2023〕第19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中关于“该项目确定的房屋、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的具体补偿金额或标准”的答复;

二、责令被申请人常州市金坛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的期限对申请人曹某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第2项内容重新作出处理。

申请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3年7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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