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曹甲。
被申请人:常州市金坛区尧塘街道办事处,住所地常州市金坛区尧塘街道尧汤路8号。
法定代表人:韦国猛,主任。
曹甲对常州市金坛区尧塘街道办事处房屋搬迁不服,于2023年8月2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经审查,本机关认为:本案不属于行政复议受理范围。具体理由:关于第一项复议请求,案涉请示系行政机关上下级之间的往来公文,属于内部行政行为,对外不发生法律效力,也未对曹甲的权利义务产生实际影响,因此案涉请示不具有可复议性。关于第二项复议请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条的规定,协议行为并未被纳入行政复议受理范围。另外,案涉协议载明的被搬迁人为“曹乙”,故曹甲作为申请人的主体不适格。
综上,申请人的复议事项依法不符合行政复议的受理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决定不予受理。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向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3年8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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