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政府
行 政 复 议 决定书
〔2023〕坛行复第13号
申请人:张某。
被申请人:常州市金坛区金城镇人民政府,住所地常州市金坛区江南路99号。
法定代表人:陈学谦,镇长。
委托代理人:杨某,律师。
委托代理人:朱某,单位职工。
申请人张某对被申请人常州市金坛区金城镇人民政府(以下简称金城镇政府)作出的《行政程序处理结果的告知书》(以下简称《告知书》)载明的“上庄路×号不作为违法建设查处”不服,于2023年3月6日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依法予以受理。为查明案件事实,本机关于2023年4月6日举行听证。现本案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张某请求:依法撤销《告知书》中上庄路×号建筑不属于违法建设的答复,并责令金城镇政府及时拆除上庄路×号违建物。
申请人张某称:在本人不知情的情况下,上庄路×号住户在与本人住房(上庄路×号)相邻的通道内私自砌了门柱,损坏本人房屋墙体,并加装大门,将规划上明确表明公共通道区域强行变为私人空间,影响通行和本人房屋的正常维修,造成本人合法权益受损。现《告知书》称上庄路×号建筑不属于违法建设,这是金城镇相关部门没有认真核实查证作出有错误结论,是行政乱作为。
被申请人金城镇政府答复称:1.答复人对上庄路×号的处理符合全区的执法原则。对上庄路×号反映其北侧住户(上庄路×号)的违建行为,答复人组织相关部门现场勘查确认,上庄路×号的门墩、院墙等均系多年之前形成,门墩是围墙的一部分。鉴于我区范围内围墙建设均未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围墙建设因无需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而不满足构成违法建筑的条件,经与各级部门协调,对于围墙的建设,我区本持三个原则。即围墙的范围在其土地使用范围(或实际使用范围之内),村(社区)现场许可及当时没有周边邻里矛盾。上庄路×号在建设门墩以及围墙过程中,申请人当时未对围墙的建设提出异议,直到多年后才提出异议,对此类围墙类举报,因为全区之内均普遍存在,均不按违法建设论处。2.建议申请人通过调解或诉讼解决相关矛盾。上庄路×号位于申请人住房北面,如果双方因为门墩和围墙、房屋维修以及其他问题产生矛盾,建议通过相关部门协调或诉讼解决。
经审理查明:2022年12月中旬,张某向金城镇政府举报称,金坛区上庄路×号住户(以下简称被举报人)在与其房屋相邻的通道内私自建设门柱,并加装大门,要求予以拆除。后经调查,金城镇政府认定上述设施不作为违法建设查处,并于2023年1月12日作出《告知书》,将举报处理结果告知了张某。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
1.《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政府关于在全区各镇(街道)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通知》(坛政发〔2021〕112号);
2.张某提交的《要求拆除违法建设的诉求》;
3.案涉门柱等设施的现场照片;
4.《告知书》、邮寄凭证。
本机关认为:
一、金城镇政府具有处理案涉举报事项的法定职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江苏省司法厅关于常州市在镇(街道)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复函》(苏司函〔2021〕12号)及《市政府关于在全市各镇(街道)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批复》(常政复〔2021〕67号)的规定,金坛区人民政府印发了《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政府关于在全区各镇(街道)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通知》(坛政发〔2021〕112号),规定自2021年8月17日起将“对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行政处罚权和与之相关的行政强制措施权”赋予金坛区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各自辖区内行使。本案中,对于张某举报的涉嫌违法建设事项,金城镇政府具有作出处理的法定职责。
二、金城镇政府履行了举报处理职责。首先,金城镇政府告知的内容并无不当。案涉门柱、大门等设施并不属于构筑物或者建筑物,只是作为搭建院落的组成部分,不应作为违法建设进行查处;况且本案所涉房屋位于城中村,早期在房屋周边搭建院落是普遍存在的,案涉设施不宜认定为违法建设。至于张某与被举报人存在的邻里纠纷,其可以依法另行处理。其二,金城镇政府处理举报的程序并无不当。根据《江苏省行政程序条例》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行政机关接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投诉举报,属于本行政机关职责范围的,应当予以受理并及时协调解决,不得推诿、搪塞。能够当场协调解决的,应当当场协调解决。不能当场协调解决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六十日内办结;情况复杂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办理期限,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并告知投诉举报人延期理由。法律、法规对办理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对于张某举报的事项,金城镇政府按照上述行政程序规定予以调查处理,并在法定期限内将处理结果告知张某,履行了法定职责。另外,鉴于案涉设施并非违法建设,故张某要求金城镇政府履行违法建设拆除职责没有法律依据。
综上所述,金城镇政府对案涉举报作出的处理并无不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常州市金坛区金城镇人民政府作出的《行政程序处理结果的告知书》中“上庄路×号不作为违法建设查处”的答复。
申请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3年4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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