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补贴执行时间
为保证政策实施衔接平稳有序,补贴政策全面实行跨年度连续实施,农机购置补贴申请办理服务系统常年开放,切实稳定购机者补贴申领预期。
(二)补贴对象
从事农业生产的个人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以下简称“购机者”),其中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包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农业企业和其他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组织。
(三)补贴标准
农机购置补贴实行定额补贴。保持补贴额总体稳定,全面公开农机购置补贴机具补贴额一览表,加强政策宣传,引导购机者根据各档次的补贴定额自主议价,不再对外公布具体产品的补贴额。个人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年度享受农机购置补贴最高限额分别为60万元和100万元。
(四)补贴范围
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在全区范围内实施。省属单位(国有农场、监狱等)的农机购置补贴,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统一操作。农机购置补贴机具种类范围共15大类42个小类151个品目,其中中央财政资金补贴范围15大类41个小类141品目(不含农机专项鉴定产品、农机新产品),省级财政资金补贴范围5大类6小类10个品目。补贴范围保持总体稳定,根据农业生产需要和资金供需实际等进行调整。
(五)补贴机具
补贴机具必须是我省补贴范围内的产品。
(六)补贴资金
按照中央财政、省级财政的补贴范围分别结算兑付。县级的中央和省级财政农机购置补贴资金申请数量分别达到当年可用资金(含结转资金和调剂资金)总量110%的,办理服务系统将自动停止申请录入功能,区农业农村局和财政局将及时发布公告,停止受理相关补贴申请,做好后期符合农机购置补贴规定购机者的情况登记分析工作,定期公开登记情况。农机报废更新补贴继续按国家和省相关文件执行,按规定做好农机报废更新补贴的申请受理和兑付。
(七)补贴流程
农机购置补贴政策按照“品目管理、自主购机、定额补贴、先购后补、乡镇受理、县级结算、直补到卡(户)”的方式实施。购机者自主选择购买机具,按市场化原则自行与农机产销企业协商确定购机价格与支付方式,并对交易行为真实性、有效性和可能发生的纠纷承担法律责任。购机行为完成后,购机者自主向当地农村工作局提出补贴资金申领事项,签署农机购置补贴资金申请告知承诺书,承诺购买行为、发票购机价格等信息真实有效,按相关规定申办补贴。
1、购机。购机者到符合条件的供货单位(补贴产品生产企
业或其指定的经销商,下同)自主办理购机手续。补贴产品经销企业由农机生产企业自主确定并向社会公布。农机生产企业对其确实的补贴产品经销企业的经销行为承担相应责任。
2、申请。全面实行办理服务系统常年连续开放,推广使用带有人脸识别功能的手机App等信息化技术,购机者自主通过手机App在线提交补贴申请;非全流程线上办理的,应同时向当地镇(街道)农村工作局提交规定的申请资料,办理补贴申请手续。其真实性、完整性和有效性由购机者和补贴机具产销企业负责,并承担相关法律责任。需提交:
(1)农机购置补贴资金申请表与农机购置补贴资金申请告知承诺书;
(2)身份证明原件和复印件。非本县域的购机者需提供暂住证;
(3)购机发票原件;
(4)购机者账号:单位需开户行账号;个人需一折通(一折通非本人,要提供户口簿关系证明;没有一折通的,须用本人江南银行卡);
(5)购置需安装验收农机装备的,还应提交安装确认表;
3、受理。镇(街道)农村工作局在收到购机者线上或线下补贴申请后,应于2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对因资料不齐全不规范等原因无法受理的,应注明原因,并按原渠道退回申请。镇(街道)农村工作局受理审核购机补贴申请后,在发票原件上注明“已享受农机购置补贴XX镇XXX”字样(盖章并签字确认),将发票和身份证明材料原件退还购机者,留存农机购置补贴资金申请表与农机购置补贴资金申请告知承诺书等材料,汇总形成档案材料和购机补贴清册。
4、审验公示。区、镇(街道)农业农村部门按照《农机购置补贴机具核验工作要点》等要求,对补贴相关申请资料进行形式审核,对补贴机具进行核验。对符合条件已受理的补贴申请,在13个工作日内(不含公示时间)完成规定的相关核验工作,补贴申请信息在信息公开专栏实时公布,公示时间为5个工作日,并由区农业农村局向区财政局提交资金兑付申请与有关材料。购机者申请结算补贴资金的档案由各镇(街道)农村工作局归集整理,交区农业农村局集中保管,保管期限不少于5年。
5、兑付。区农业农村局提交的补贴资金兑付申请材料,经区财政局审核后,于15个工作日内通过国库集中支付方式向符合要求的购机者兑付资金(注明“农机购置补贴”)。
6、退货。购机者与经销商协商同意对已补贴机具退货的,须经镇(街道)农村工作局初审后,报区农业农村局审批同意。退货的购机者按照区农业农村局出具的同意退货证明,首先将补贴资金退回区财政局,然后凭区财政局出具的已收到补贴资金退回证明,到经销商办理退货。退回的补贴资金由区财政局纳入当年补贴资金计划,继续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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