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 年 7 月 1 日起,我区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供养以及困境儿童基本生活保障标准调整如下:
居民低保标准提高至每人每月940元, 按家庭人均收入与低保标准之间的差额实行补差发放;
城市特困人员供养标准提高至每人每月1945元,分散供养并符合条件领取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金的,实行差额发放;
农村特困人员供养标准提高至每人每月1222元;
政府举办福利机构养育的孤儿保障标准提高至每人每月 2522 元;社会散居孤儿保障标准提高至每人每月 2018 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