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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名称 关于印发《尧塘街道废品回收站点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索引号 193204820141394763/2022-00042
主题分类 其他 体裁分类 通知 组配分类 其他 尧塘街道 业务工作
文件编号 尧处字﹝2022﹞75号 发布机构 尧塘街道办事处
生成日期 2022-10-19 公开日期 2022-10-31 废止日期有效
内容概述 关于印发《尧塘街道废品回收站点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关于印发《尧塘街道废品回收站点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尧处字﹝2022﹞75号

各村(居)委会,各相关单位、部门:

现将《尧塘街道废品回收站点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常州市金坛区尧塘街道办事处

2022年10月19日     


(此件公开发布)

尧塘街道废品回收站点专项整治工作方案


为全面落实“532”发展战略,聚力推进“五大行动”,进一步加强尧塘街道废品回收行业规范管理,提升街道城乡人居环境面貌,根据《区委办公室区政府办公室关于大力推进街道城乡环境“五乱”治理工作的实施意见》(坛办发﹝2022﹞31号)和《区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常州市金坛区废品回收站点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坛政办发﹝2022﹞73号)精神,结合街道生活垃圾分类治理和再生资源回收利用工作要求,决定在街道范围内开展废品回收行业专项整治工作,特制定如下工作方案:

一、工作目标

全面取缔街道非法废品回收站点,合理设置废品回收站点,

全面规范并强化废品回收站点管理;结合街道垃圾分类处置工作,加快建立街道统一的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全面提升城乡环境面貌和群众获得感。

二、组织机构

成立街道废品回收站点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由街道办事处主任担任任组长,街道办事处分管负责同志担任副组长,尧塘派出所、水北派出所、相关村(社区)书记、市场监管局尧塘分局、综合行政执法局、经济发展局、建设局、尧塘消防救援专职队、尧塘城管中队、尧塘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中队、尧塘供电所负责同志为成员。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综合行政执法局,由综合行政执法局负责同志任办公室主任,尧塘城管中队负责同志任副主任,具体负责集中整治工作的组织、指导、协调和考核工作,定期召集成员单位会商解决专项整治工作中遇到的矛盾和问题,重要事项及时提请领导小组研究解决。

三、整治内容

(一)整治街道范围内无证无照的废品回收站点:对不符合街道发展规划或不符合城市管理及生态环境相关要求,且不具备整改条件的废品回收站点,进行全面清理取缔;对符合街道发展规划且具备整改条件的,限期规范整改到位后予以保留。

(二)规范街道范围内有证有照的废品回收站点:严格对照整治标准限期进行规范整改,无法整改或限期整改不到位的一律取缔。

(三)街道范围内国道、省道、县道、高速公路沿线两侧及城市重要景观节点可视范围内的废品回收站点:无证无照的一律取缔,有证有照的予以关闭或搬迁至符合条件的集中经营场所。

(四)根据区再生资源回收网点专项规划,加快完善规范运营的定点与上门回收相结合的回收网络体系,全面推进尧塘街道垃圾分类处置工作。

四、职责分工

(一)各村(社区):对辖区内的废品回收站点开展调查摸底、宣传沟通、清理取缔、落实长效管理等工作;负责做好出租房(场地)及房屋租金的清退工作;负责证照齐全、合法经营的废品回收站点的规范管理;负责做好因集中整治引发的信访维稳工作。

(二)综合执法局(尧塘城管中队):负责牵头组织开展废品回收站点整治工作,制定整治标准和实施方案;负责指导村(社区)做好对废品回收站点的清理取缔和规范管理工作。

负责监督物业公司、保洁公司将可回收垃圾纳入再生资源回收网络体系;负责废品回收站点的环境保护和安全的监督管理,负责对开展工业固废回收经营的企业按照中央环保督察的要求进行排查整治;负责依法查处废品回收站点无照经营、违法建设以及违反市容环卫等相关法律规范的行为。负责组织对各成员单位整治后的长效管理情况进行督查和考核。

(三)市场监管局尧塘分局:负责废品回收站点的工商登记管理,依法查处超范围经营等违法经营行为,新申办的再生资源回收企业或个人应符合再生资源网点规划要求,否则不予办理注册登记;负责对经营范围中含“再生资源回收”等内容的企业及个体工商户进行逐户排查,对无实质经营或不符合站点整治标准的企业及个体工商户依法进行营业执照变更。

(四)尧塘派出所、水北派出所:负责核查外来从业人员相关情况;配合相关职能部门开展执法活动,依法查处执法过程中暴力抗法事件;严厉打击废品回收站点收赃、窝赃、销赃等违法犯罪行为;严厉打击废品回收行业涉黑、涉恶势力。

(五)尧塘消防救援专职队:负责废品回收站点消防安全的隐患排查和整治,对拒不整改消防安全隐患的废品回收站点负责联系消防救援大队依法查处。

(六)建设局:依法查处非法用地行为;负责结合城乡环境“五乱”治理及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要求,推进各类侵占公共空间、影响公共安全的违法建设行为的整治,对存在安全隐患的自建房进行排查,做好废品收购站点专项整治相关工作。

(八)尧塘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中队:负责对国道、省道、县道两侧废品回收站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的行为依法查处,协助高速公路执法部门,对高速公路控制区范围内的违法行为做好依法查处工作。

(九)尧塘供电所:配合做好废品回收站点专项整治电力相关工作。

五、实施步骤

(一)动员部署阶段(2022年9月30日前)

召开动员部署会,提高思想认识,明确部门职责,理清工作思路。建立部门工作联席和定期例会制度,形成工作合力。通过各类媒体在街道范围内开展整治宣传,提升群众认可,营造良好的整治氛围。

(二)调查摸底阶段(2022年9月30日至10月15日)

由属地村(社区)牵头组织,对辖区所有废品回收站点进行全面摸排,调查证照是否齐全、是否存在违章搭建、是否存在乱堆乱放、是否存在安全隐患等情况,建立整治档案,分门别类制定整治方案,由城管中队收集汇总后报街道废品回收站点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同步做好整治宣传和引导工作。

(三)集中整治阶段(2022年10月11日至11月30日)

各村(社区)牵头相关部门严格按照整治标准,对合法的废品回收站点进行规范整治,对存在违法行为的废品回收站点依法查处,对无法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废品回收站予以取缔。

(四)长效管理阶段(2022年12月后)

对整治后保留的规范经营的废品回收站点由所属村(社区)逐一登记造册,并会同专项整治相关成员单位纳入街道再生资源回收网络体系,落实长效管理责任,杜绝各类违法违规行为反弹。

六、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废品回收站点专项整治既是我区“五乱”治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中央环保督察的重要内容,更是深化生态文明建设和城乡统筹发展的重要举措,事关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各村(社区)及相关部门要高度重视,统一思想,切实加强领导,落实各项措施,确保责任到人、工作到边、不留死角。

(二)广泛宣传、营造氛围。各村(社区)及相关部门要结合工作实际,广泛开展公益宣传,积极倡导环保健康、循环利用的生产生活方式,在全社会形成加强环境保护、注重资源回收的良好氛围。同时借助各类媒体和宣传阵地,跟踪报道专项整治行动,对公开处理的典型违规单位、个人和重大案件进行曝光,争取社会的广泛支持,营造有利的舆论氛围。

(三)联合整治、齐抓共管。各村(社区)及相关单位和部门要加强协作,密切配合,对搬迁、整改、关闭的经营单位,督促其限期搬迁、整改、关闭;对拒不按规定搬迁、整改、关闭的,坚决予以取缔;对聚众闹事、阻挠执法的,予以严肃处理。专项整治结束后,由各村(社区)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加强废品回收站点的日常管理,接受领导小组相关成员单位业务指导和监督,巩固整治成效,建立长效管理机制。根据《尧塘街道城乡环境“五乱”治理考核办法》,对成功完成取缔的废品收购站,参照奖励措施第1条,予以奖励。

(四)监督检查、确保成效。为确保废品回收站点专项整治取得实效,各村(社区)及相关部门要加强自查,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及时了解掌握整治进度,制定日常检查、全面验收等考核机制,适时对相关情况进行通报,严把考核验收关,确保完成总体工作目标。


附件:1.金坛区废品回收站点整治标准

          2.专项整治工作各部门责任人联系表

          3.各村(社区)整治小组人员名单

          4.废品回收站点调查摸底情况统计表

          5.村(社区)废品回收站点整治档案汇总表

          6.相关法律依据


附件1

金坛区废品回收站点整治标准


一、沿街废品回收店铺

1.沿街废品回收店铺店招(牌匾)规范,门面整洁,卫生达标,无店外经营作业、占道堆放物料等违反市容环境法律法规的现象。

2.经营场所必须吃、住、经营三分离,绝对禁止“三合一”,杜绝各类安全隐患,并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

3.营业执照合法有效,无超范围经营、擅自改变经营场所等违法行为。

4.从事生产性废旧金属回收的,应该到公安机关登记备案,领取《特种行业目录管理证》,安装使用特种行业信息系统,依法建立登记台账。

二、规模型废品回收站点

1.站点内无违章搭建、无废品乱堆乱放、无污染物随意排放、无二次污染等现象。经回收后的各类废品分类贮存,交由有资质企业处置或利用。

2.营业执照合法有效,无超范围经营、擅自改变经营场所等违法行为。

3.从事生产性废旧金属回收的,应该到公安机关登记备案,领取《特种行业目录管理证》,安装使用特种行业信息系统,依

法建立登记台账。

4.规模型废品回收站点须在经营场所配套安装废品回收、加工处理设施或设备(含消防设施、上下水设施、仓储设施),废水收集后排入附近排污管网。附近无管网的,将污水收集并经沉淀处理后达标排放。

5.废品回收站点房屋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的,给予取缔,或按规范搬迁至其他符合安全规范的地点。

6.废品回收再加工经营中用作分选、加工、仓储密集的场所,必须符合消防、环保要求,必须按照密闭化的要求进行规范,不得露天堆放或作业,并逐渐向标准厂房过渡。

 


附件6

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第二十条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采取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或者其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不得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固体废物。

第二十六条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及其环境执法机构和其他负有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有权对从事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等活动的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进行现场检查。被检查者应当如实反映情况,并提供必要的资料。

实施现场检查,可以采取现场监测、采集样品、查阅或者复制与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相关的资料等措施。检查人员进行现场检查,应当出示证件。对现场检查中知悉的商业秘密应当保密。

第二十八条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信用记录制度,将相关信用记录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

第一百零二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七)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工业固体废物,或者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造成工业固体废物扬散、流失、渗漏或者其他环境污染的;(十一)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反固体废物管理其他要求,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的。

有前款第一项、第八项行为之一,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九项、第十项、第十一项行为之一,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七项行为,处所需处置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所需处置费用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对前款第十一项行为的处罚,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一百一十一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一)随意倾倒、抛撒、堆放或者焚烧生活垃圾的;

单位有前款第一项、第七项行为之一,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单位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行为之一,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个人有前款第一项、第五项、第七项行为之一,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法规定,未在指定的地点分类投放生活垃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依法处以罚款。

第一百一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三)擅自倾倒、堆放危险废物的;

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第八项、第九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行为之一,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三项、第四项、第十项、第十一项行为之一,处所需处置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所需处置费用不足二十万元的,按二十万元计算。


《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二十三条收购废旧物品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保持周围环境卫生整洁;对废旧物品采取围挡、遮盖等措施,防止污水、废油或者废弃物污染周围环境。

第五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容环卫管理部门责令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可以按照以下规定予以处罚:

(三)收旧、车辆清洗、维修、饮食等单位或者个人污染环境的,处以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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