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科室:
现将《区科技局“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制度》印发给你们,请按照通知要求,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常州市金坛区科学技术局党组
2022年3月21日
区科技局“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制度
为切实贯彻落实民主集中制,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党内监督制度,推动领导班子民主决策、规范决策、科学决策,提升党风廉政建设水平,根据金坛区委《关于进一步落实“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制度的意见》要求,制定金坛区科技局“三重一大”(重大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使用)事项集体决策制度。
一、“三重一大”决策原则
1.坚持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
2.坚持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原则。
3.坚持科学、民主、依纪依法、集体决策的原则。
二、“三重一大”决策内容
(一)重大决策事项
1.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重大决策、重要部署、重要会议和重要指示精神的意见举措,以及需要向上级请示、报告的重要事项。
2.党的建设、党风廉政建设、意识形态、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落实、精神文明建设等重要工作。
3.领导班子成员分工与调整,机构改革,内设机构设置和变更、人员编制调整、职能职责确定,基层党组织设置调整等重要事项。
4.职责范围内涉及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战略、重要规划、重大改革,以及年度工作目标。
5.职责范围内事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
6.重要的规章制度的制定、修改和废止。
7.职责范围内涉及安全稳定的重要信访矛盾化解、重大事故处理和重大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等方面的事项。
8.其他需要领导班子集体决策的重大事项。
(二)重要人事任免事项
1.局机关干部的推荐、提名、任免和奖惩;后备干部、党外干部和各类人才的选拔、培养、推荐。
2.各级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推荐
3.上级党委、政府各类重大表彰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的推荐上报。
4.对违犯党纪政纪党员干部的处理。
5.其他需要领导班子集体决策的重要人事任免事项。
(三)重大项目安排事项
1.局机关及下属单位重大投资项目、重大建设项目、重大活动项目的研究、审定、资金安排和管理办法的制定。
2.各类重大项目的年度安排计划、方案及其调整方案等。
3.各类科技项目的申报、评审和经费安排等工作。
4.其他需要领导班子集体决策的重大项目安排事项。
(四)大额度资金使用事项
1.局机关及下属单位的财政预算的编制、调整和执行;
2.各类专项资金以及争取的项目资金的安排、使用与管理。
3.数额较大的单笔公务支出、政府采购项目及固定资产处置。
4.其他需要领导班子集体决策的大额度资金使用事项。
三、“三重一大”决策程序
(一)会前准备
1.议题确定。班子成员提出的研究决策议题,在会前需报请主要负责同志审定后进入决策程序;班子主要负责同志提出的议题,直接进入决策程序;重要敏感事项,主要负责同志应与班子成员事先交换意见,统一思想后进行确定。除遇到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外,不得临时动议。
2.征求意见。凡提交会议讨论的“三重一大”事项,应广泛深入调研,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进行风险评估和合法合规性审查。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事项,必要时应进行专家论证、律师咨询、决策评估。对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重大事项,应广泛征求群众的意见建议。
3.酝酿沟通。“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前,班子成员应通过适当的形式对有关议题进行酝酿,但不得作出决定。研究有关政策、规划、意见、制度等,应在会议召开前将议题有关的材料送达参会人员,参会人员应认真阅读,并做好发言准备。
(二)会中决策
1.会议召开。研究决定“三重一大”事项的会议,由班子主要负责同志召集并主持,并向派驻纪检监察组报告商请安排人员参加。同时,邀请议题所涉科室负责同志列席,在其有关议题讨论完毕后,即可退席。
2.一题一议。会议研究决定“三重一大”事项,坚持一题一议,先由班子成员或有关负责同志介绍上会材料,然后进行讨论。
3.会议讨论。充分发扬民主,班子成员应认真履职、畅所欲言,充分发表个人意见。严格执行“一把手”末位表态制,主要负责同志在班子成员充分发表意见的基础上,最后发表意见。讨论和决定人事任免事项,应按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等有关规定执行。
4.集体决策。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进行决策,需要表决的,提出决策意见,提请会议表决。表决可以采用口头、举手、无记名投票或者记名投票等方式进行,赞成票超过应到会班子成员半数为通过。未到会班子成员的书面意见不得计入票数。对意见分歧较大或有重大问题尚不清楚的事项,暂缓作出决定。集体讨论意见一致后,形成会议决定,表决意见和理由应做好书面会议记录,并及时整理成会议纪要。
(三)会后执行
1.组织实施。“三重一大”事项经集体决策后,由班子成员按分工和职责具体组织实施。班子成员个人对决策有不同意见的,可以保留或者向上级反映,但在没有作出新的决策前,必须
坚决无条件地执行。
2.决策执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集体决策,在决策执行过程中,如发现新的情况需作出重大调整的,经集体研究并重新作出决策。如遇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不能及时召开会议决策的,必须向主要负责同志报告后作出临时处置,事后及时向领导班子或上级党委、纪检监察机关、组织部门报告。处置后未完成事项如需领导班子重新作出决策的,经再次决策后,按新的决策执行。
四、监督检查
1.领导班子对本制度负主体责任,主要负责人负第一责任,派驻纪检组负责同志负监督责任。“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情况需及时报区纪委监委、区委组织部备案。决策执行过程中如有调整变动,应及时向区纪委监委、区委组织部报告。决策执行情况将作为考察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重要内容和依据。
2.“三重一大”事项的执行情况,应在规定范围内公开,接受监督,依法应当保密的除外。领导班子成员应根据分工和职责及时报告“三重一大”事项的执行和落实情况,并将贯彻本制度的情况作为班子民主生活会和述职述廉述德述法的重要内容。
3.本制度的贯彻情况作为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的重要内容。
五、责任追究
出席“三重一大”事项决策会议的人员应当对会议的决策承担责任。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根据党政纪有关规定,视情节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1.违背集体决策原则,个人或少数人擅自决定重大问题的;
2.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程序,不执行或擅自改变集体决定的;
3.因特殊原因,未经集体讨论决定而由个人决策,且事后又不报告的;
4.未提供真实情况而造成决策失误的;
5.执行决策后发现可能造成损失或影响,能够挽回损失或影响而不积极措施予以纠错改正的;
6.会议资料未按规定做好保管造成遗失、丢失,或在保密期间泄露集体决策内容,或将涉密材料外泄的;
7.其他因违反本办法及有关规定而造成决策失误的。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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