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经济社会加速转型,劳动争议集体案件呈上升趋势。如何完善集体争议案件的应对处理机制,公正及时地受理、调解、仲裁,对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具有深远影响。区劳动人事仲裁院的应对举措是完善集体争议案件处理机制、建立重大集体争议案件应急调解机制和仲裁快速处理程序。
一是建立重大集体争议案件应急调解机制。重大集体争议案件是指劳动者一方在50人以上,或者不到50人但具有重大影响、可能产生连锁反应的劳动人事争议案件和劳动监察投诉举报案件。发生重大集体劳动争议时,按照属地管辖的原则,各镇(街道)应及时介入,引导劳动人事争议当事人主动选择、自愿接受调解服务,并及时将情况通报区人社局。区人社局、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区劳动监察大队要配合所在镇(街道)第一时间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及时引导当事人进入仲裁或者监察程序。
对于地方政府主导的用人单位改制、经济性裁员、搬迁等引发的重大集体争议,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区劳动监察大队、有关调解组织等部门应加强与政府相关部门的工作衔接,共同做好案件的协调和调解工作。发生重大集体争议时,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区劳动监察大队可以提供法律帮助,为劳动者申请仲裁、投诉举报给予指导,简化重大集体争议文书格式和立案手续,及时明确每一位当事人的请求事项和具体数额。对于需要法律援助的当事人,及时联系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提供法律援助。
二是建立仲裁快速处理程序。仲裁快速处理程序,是指由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立案受理的重大集体争议案件所适用的程序。收到重大集体争议劳动者仲裁申请后,应及时进行依法审查,并在3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决定立案的,应将受理通知、举证通知、开庭通知一次性送达双方当事人;对于不符合立案条件的,应于决定当日告知不予受理及其理由,并及时送达书面通知书。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受理重大集体争议案件后,及时向区人社局等部门报告案情基本情况。对于可能引发较大社会影响或引发连锁反应的,应随时上报案件处理进展情况。
对于重大集体争议案件,被申请人可以自愿缩短或放弃答辩期。对于自愿缩短或放弃答辩期的被申请人,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应记录在案。重大集体争议双方当事人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交证据后,可提前开庭。重大集体争议案件应在30日内审理完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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