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认真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建立科学、民主、依法、依纪决策机制,根据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细则。本细则所称“三重一大”事项,包括重大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使用(简称“三重一大”)。
一、“三重一大”事项主要内容
(一)重大决策
1.本单位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重大决策、
重要部署、重要会议和重要指示精神的意见举措,以及需要向上
级请示、报告的重要事项。
2.本单位党的建设、党风廉政建设、意识形态、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落实、精神文明建设等重要工作。
3.本单位领导班子成员分工与调整,机构改革,内设机构
设置和变更、人员编制调整、职能职责确定,基层党组织设置调
整等重要事项。
4.本单位职责范围内涉及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战略、重要
规划、重大改革,以及年度工作目标。
5.本单位职责范围内事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
6.本单位重要规章制度的制定、修改和废止。
7.本单位职责范围内涉及安全稳定的重要信访矛盾化解、
重大事故处理和重大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等方面的事项。
8.其他需要领导班子集体决策的重大事项。
(二)重要干部任免
1.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规定程序,研究决定本单位管理权
限内干部的推荐、提名、任免和奖惩;后备干部、党外干部和各
类人才的选拔、培养、推荐。
2.各级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推荐。
3.上级党委、政府各类重大表彰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的推荐上报。
4.对违犯党纪政纪党员干部的处理。
5.其他需要领导班子集体决策的重要人事任免事项。
(三)重大项目安排
1.本单位职责范围内的重大投资项目、重大建设项目、重
大活动项目的研究、审定、资金安排和管理办法的制定。
2.各类重大项目的年度安排计划、方案及其调整方案等。
3.重大建设项目的工程招投标,及大宗物资、设备采购。
4.其他需要领导班子集体决策的重大项目安排事项。
(四)大额度资金使用
1.本单位职责范围内的财政(财务)预算的编制、调整和
执行。
2.各类专项资金以及争取的项目资金的安排、使用与管理。
3.3万元及以上的单笔公务支出、政府采购项目及固定资产处置。
4.其他需要领导班子集体决策的大额度资金使用事项。
二、“三重一大”事项决策程序
(一)会前准备
1.议题确定。班子成员提出的研究决策议题,在会前需报请局主要负责同志审定后进入决策程序;局主要负责同志提出的议题,直接进入决策程序;重要敏感事项,局主要负责同志应与班子成员事先交换意见,统一思想后进行确定。除遇到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外,不得临时动议。
2.征求意见。凡提交会议讨论的“三重一大”事项,应广泛深入调研,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进行风险评估和合法合规性审查。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事项,必要时应进行专家论证、律师咨询、决策评估。对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重大事项,应广泛征求群众的意见建议。
3.酝酿沟通。“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前,班子成员应通过适当的形式对有关议题进行酝酿,但不得作出决定。研究有关政策、规划、意见、制度等,应在会议召开前将议题有关的材料送达参会人员,参会人员应认真阅读,并做好发言准备。
(二)会中决策
1.会议召开。研究决定“三重一大”事项的会议,一般应由局主要负责同志召集并主持。应根据工作需要,向区纪委监委派驻纪检监察组报告并商请安排人员参加。同时,邀请议题所涉部门或科室负责同志列席,在其有关议题讨论完毕后,即可退席。
2.一题一议。会议研究决定“三重一大”事项,应坚持一题一议,一般先由班子成员或有关负责同志介绍上会材料,然后安排足够的时间进行讨论。决定多个事项时,应逐项研究决定。
3.会议讨论。充分发扬民主,班子成员应认真履职、畅所欲言,充分发表个人意见。严格执行“一把手”末位表态制,局主要负责同志应在班子成员充分发表意见的基础上,最后发表意见。讨论和决定人事任免事项,应按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等有关规定执行。
4.集体决策。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进行决策,需要表决的,提出决策意见,提请会议表决。表决可以采用口头、举手、无记名投票或者记名投票等方式进行,赞成票超过应到会班子成员半数为通过。未到会班子成员的书面意见不得计入票数。对意见分歧较大或有重大问题尚不清楚的事项,应当暂缓作出决定。集体讨论意见一致后,形成会议决定,表决意见和理由应做好书面会议记录,并及时整理成会议纪要。决策结果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有关职能部门、监督部门及相关人员。
(三)会后执行
1.组织实施。“三重一大”事项经集体决策后,由班子成员按分工和职责具体组织实施。班子成员个人对决策有不同意见的,可以保留或者向上级反映,但在没有作出新的决策前,必须
坚决无条件地执行。
2.决策执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集体决策,在决策执行过
程中,如发现新的情况需作出重大调整的,经集体研究并重新作
出决策。如遇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不能及时召开会议决策
的,必须向局主要负责同志报告后作出临时处置,事后及时向领导班子或区委区政府、纪检监察机关、组织部门报告。处置后未完成事项如需领导班子重新作出决策的,经再次决策后,按新的决策执行。
三、监督检查
为确保“三重一大”制度真正落到实处,要切实加强对“三重一大”事项决策、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1.局领导班子成员应根据分工和职责及时向局主要负责同志报告“三重一大”事项的执行情况,并将其作为班子民主生活会和述职述廉的重要内容。
2.“三重一大”事项决策执行过程应接受派驻纪检监察组的监督,主动听取意见建议,及时纠正存在的问题,确保“三重一大”事项决策执行依法合规。
3.畅通监督渠道,除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应当保密的内容外,应定期或不定期在相应范围内公开“三重一大”事项的决策、执行情况,接受群众和社会监督。
4.局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应当把贯彻执行“三重一大”制度的情况作为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的重要内容,切实抓好自查自评自纠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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