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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名称 区民政局党组会议事决策规则
索引号 113204820141389080/2022-00006
主题分类 民政、扶贫、救灾 体裁分类 其他 组配分类 其他 民政局 政策法规
文件编号 坛民组〔2022〕5号 发布机构 民政局
生成日期 2022-01-05 公开日期 2022-01-13 废止日期有效
内容概述 区民政局党组会议事决策规则
 
区民政局党组会议事决策规则
坛民组〔2022〕5号

为认真贯彻执行党的民主集中制,严格规范党内政治生活,不断提高区民政局党组会议事决策水平,更好履行全面从严治党政治责任,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地方委员会工作条例》和《中共常州市金坛区委常委会议事决策规则》以及相关党内法规,并结合民政工作实际,制订本规则。

一、议事决策遵循的原则

1. 坚持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切实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坚决做到“两个维护”,严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自觉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2. 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认真践行党的宗旨和群众路线,严格执行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的各项规定。

3. 坚持贯彻落实中央、上级民政部门和区委决策部署和联系金坛实际创造性开展工作相结合,坚持履行全面从严治党政治责任与服务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相结合,坚持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

4. 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求真务实,不断提高议事决策的科学化水平。

5. 坚持民主集中制,凡属局党组职责范围内的重大事项,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处理,增强区民政局党组会领导集体活力和团结统一。

6. 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始终保持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

7. 坚持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依据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履职尽责。

二、议事决策的范围

1. 需要向上级党组织请示报告的重要事项,下级党组织请示报告的重要事项。

2. 讨论研究重大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大额资金使用等事项。

3. 审议全区民政工作的工作思路、年度目标、重点工作和重大项目实施方案。

4. 讨论决定全局党的建设、党风廉政、思想政治、意识形态和精神文明建设方面的重要事项和工作部署。

5. 研究决定上报本部门机构改革、“三定”方案及关键领域改革,讨论决定局机关、所属单位干部和工作人员的选调、考核和录用。

6. 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规定程序,讨论决定局管干部的推荐、提名、任免和奖惩。

7. 讨论决定基层党组织和党员队伍建设方面的重要事项。

8. 讨论以局党组名义发布或者上报的文件、发表的文章,党组成员代表党组的讲话和报告,党组成员署名发表的与工作有关的文章。

9. 其他应当由局党组讨论和决定的重大问题。

三、决策前的协商和酝酿

1. 健全决策咨询机制。凡提交局党组会讨论的重要议题,分管领导应牵头组织调查研究和分析论证,必须事先进行风险评估和合法合规性审查,告知每个党组成员,并提供相关文件,充分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在此基础上提出可行性意见、措施和方法。

2. 健全决策协商机制。加强与业务科室和下属单位的沟通协调。凡提交局党组会审议的议题,涉及到业务科室和下属单位的,事先应协调沟通,达成一致意见。拟与基层党组织有关的重要决定,应当征求其党支部意见。

3. 健全决策酝酿机制。需要提交局党组会审议的重要事项,党组成员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在职责范围内主持召开议事协调会议进行酝酿,但不得超越权限作出决策。

四、议事决策的方法程序

1. 局党组会议一般每月召开1次,如遇重要情况也可以随时召开。

2. 局党组会按照党的民主集中制原则,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凡属应当由局党组会议讨论和决定的事项,必须由集体研究决定,任何个人或者少数人无权擅自决定。遇特殊情况不能及时召开局党组会议决策的,局党组成员应向局党组书记请示后可临机处置,事后应及时向局党组报告。

3. 局党组会议由党组书记召集并主持。党组书记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特殊情况急需开会时,由受党组书记委托其他党组成员召集并主持会议。

4. 每次局党组会议,除因特殊紧急情况临时召开的以外,应提前2 天发出通知。局党组会议应有半数以上的党组成员到会方可举行;讨论和决定干部任免事项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局党组成员到会。视议题需要,由局党组书记确定,可安排其他有关人员列席会议。

5. 局党组会议每项议题,应根据内容,明确汇报人、汇报时间,并通知汇报人做好充分准备。

6. 局党组成员在党组会讨论和决定重要事项时,应当切实履行职责,充分发表意见。对不属于自己分管的工作,也应当从全局出发,加强研究,积极提出意见和建议。党组成员因故不能参加会议的应当在会前请假,对会议议题的重要意见可以用书面形式表达。党组会议题涉及本人或者其亲属以及存在其他需要回避情形的,有关党组成员应当回避。

7. 局党组会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每项议题讨论后,由会议主持人集中讨论意见,提出决策意见,提请会议表决。决定多个事项时,应逐项表决。表决可根据讨论和决定事项的不同,采取口头、举手、无记名投票或者记名投票等方式进行,赞成票超过应到会党组成员的半数方可通过,未到会党组成员的意见不计入票数。表决实行主持人末位表态制。

7. 严格遵守会议纪律和保密条例,对会议讨论的人事安排等应保密的会议内容及讨论情况,会前会后都要保守秘密,任何人都不得向外泄露。党组会议由专门人员如实记录,并按照规定存档备查。

五、决策的执行和监督

1. 局党组会作出的决定,由局党组按照分工负责组织实施,局党组书记负总责,分管负责同志负主要责任,具体承办人负直接责任。办公室根据会议决策事项进行分解,明确责任科室(单位)和责任人,抓好会议决策落实。各责任科室(单位)负责抓好会议决策事项的办理落实,按要求将落实情况上报办公室或分管负责同志。办公室对会议决策事项落实情况进行梳理汇总,向局党组报告决策事项推进情况、存在问题及工作建议。

2. 局党组成员必须坚决执行党组会作出的决议、决定,不允许个人擅自改变。在执行过程中,如有不同的意见,或因在工作中出现新情况需要改变决定的,可以向局党组书记提出建议。在局党组重新作出决定前,不得有任何与局党组会决议、决定相违背的言论和行动。

3. 对需及时向下属通报的会议内容和决策事项,要及时召开有关会议或由分管负责同志向下属工作人员传达、部署,并要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4. 局党组会通过的决定和文件,凡可以传达的,应及时传达、公布或公示;经保密审查后,宜于向社会公布的文件,应及时通过政务平台公布。

5. 对不认真执行党组决定,导致决策失误或未能按期完成的,将视情节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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