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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名称 关于印发《关于严格执行机关、村(社区)工作人员十项纪律要求的规定》的通知
索引号 1132048201413945X1/2021-00023
主题分类 其他 体裁分类 通知 组配分类 其他 儒林镇 规划计划报告
文件编号 儒委发〔2021〕88号 发布机构 儒林镇
生成日期 2021-10-18 公开日期 2021-10-22 废止日期有效
内容概述 关于印发《关于严格执行机关、村(社区)工作人员十项纪律要求的规定》的通知
 
关于印发《关于严格执行机关、村(社区)工作人员十项纪律要求的规定》的通知
儒委发〔2021〕88号

各党(总)支部、柚山村党委,机关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

《关于严格执行机关、村(社区)工作人员十项纪律要求的规定》已经镇党委会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中共常州市金坛区儒林镇委员会 

2021年10月18日        

关于严格执行机关、村(社区)工作人员

十项纪律要求的规定

为切实加强干部作风建设,进一步激发干部队伍的执行力、凝聚力和战斗力,提升应对挑战、推动发展、服务群众的能力和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等有关文件,结合工作实际,现就进一步严肃相关纪律、加强干部管理作出如下规定。

一、严明纪律要求

1.不准有令不行、有禁不止,对职责范围内的工作事项推诿拖拉、敷衍塞责、弄虚作假,以及以各种理由不听从工作安排调度。

2.不准迟到、早退、擅自离岗、旷工或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

3.不准工作时间利用电脑、手机等工具玩游戏、炒股、看影视剧、网上购物以及做与工作无关的事情。

4.不准无故缺会、找人代会、违反会议纪律。

5.不准对办事群众或管理服务对象态度生硬冷漠、作风简单粗暴,以及拒不履行首问负责制、一次性告知制。

6.不准对重要工作、重大事项、突发事件不按规定请示报告或不及时报告。

7.不准在印章使用中随意交用、违规使用。

8.不准违反规定插手和干预工程建设及招投标,或假借领导、镇机关等名义从事个人活动。

9.不准超过规定标准范围发放钱物、津贴、补贴、奖金。

10.不准隐瞒、坐支、截留、挪用收入,虚列支出,或以假发票、白条入账等形式设置“小金库”。

中央、省、市、区关于纪律要求的相关规定,均需严格执行。

二、严肃纪律罚则

1.违反第一条纪律,情节较轻者,扣除三个月的年终奖;情节较重或影响恶劣,造成重大损失者,扣除六个月的年终奖,并取消部门及个人当年度评先评优资格。

2.违反第二条纪律,迟到、早退、擅自离岗等违规行为全年累计三次,扣除一个月的年终奖;累计五次及以上者,扣除三个月的年终奖,并取消个人当年度评先评优资格。旷工(含假满后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连续十五天或一年累计三十天的,扣除全年年终奖。

3.违反第三条纪律,被查处累计两次,扣除一个月的年终奖;被查处累计三次及以上者,扣除三个月的年终奖;态度蛮狠、作风散漫、拒不认错、屡教不改等情节严重者,扣除全年年终奖,并取消个人当年度评先评优资格。

4.违反第四条纪律,被查处累计三次,扣除一个月的年终奖;累计五次及以上者,扣除三个月的年终奖。

5.违反第五条纪律,造成负面影响但情节较轻者扣除一个月的年终奖;情节较重者,视情扣除三个月至六个月的年终奖,并取消个人当年度评先评优资格。

6.违反第六条纪律,致使发生的重大事件不能及时处理,造成损失5千元以下或给党委政府形象造成不良影响者,扣除一个月的年终奖;造成损失5千元以上或情节较重者,视情扣除两个月至一年的年终奖,并取消个人当年度评先评优资格。

7.违反第七条纪律,造成不良影响但情节较轻者扣除二个月的年终奖;情节较重者视情扣除三个月至一年的年终奖,并取消部门及个人当年度评先评优资格。

8.违反第八条纪律,视情节轻重扣除三个月至一年的年终奖,并取消个人当年度评先评优资格。

9违反第九条纪律,超标发放及开支金额1千元以下的主要责任人,扣除一个月的年终奖;1千元至1万元的,扣除三个月的年终奖;1万元以上的,视情扣除六个月至一年的年终奖。

10.违反第十条纪律,造成负面影响但情节较轻者扣除两个月的年终奖;情节较重者视情扣除三个月至一年的年终奖,并取消部门及个人当年度评先评优资格。

11.有其它违反相关纪律的行为,造成一定损失和影响者,视情节轻重予以相应的经济处罚。

上述行为涉嫌违纪违法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依规处理。

三、严格责任追究

1.本意见适用儒林镇机关在编在岗人员、村(社区)全体工作人员,社会化用工参照执行。

2.一般工作人员违反纪律,情节较轻的,对部门、村(社区)负责人进行提醒谈话、批评教育;情节较重的,扣除部门、村(社区)负责人一个月的年终奖。部门、村(社区)负责人违反纪律,情节较轻的,对分管领导进行提醒谈话、批评教育;情节较重的,扣除分管领导一个月的年终奖。

3.凡事发后主动找上级领导或纪检部门交待问题、认识态度好或有检举揭发他人违规行为的,可以从轻追究。各级负责人发现下属违规行为后提前、主动向纪检部门汇报的,可以从轻追究或免于追究。凡在查处过程中,故意隐瞒、抵赖、设置障碍或藏匿、销毁证据的从重追究。

四、其他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镇作风效能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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