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村、各相关部门: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切实加强我镇耕地保护,防止“大棚房”问题死灰复燃,按照全国、省、市“大棚房”问题专项清理整治行动“回头看”视频会议的部署及区政府专题会议要求,迅速组织开展“大棚房”问题专项清理整治行动“回头看”,坚决制止耕地“非农化”,为确保国家粮食安全、率先基本实现农业农村现代化、全面推进乡村振兴打下坚实基础。现将《常州市金坛区“大棚房”问题专项清理整治行动“回头看”实施方案》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附件:
1.金城镇各村“大棚房”问题专项清理整治行动“回头看”核查报告(参考格式)
2.金城镇“大棚房”问题专项清理整治行动“回头看”核查汇总表
3.金城镇“大棚房”问题专项清理整治行动“回头看”违规问题明细表
常州市金坛区金城镇人民政府
2021年6月30日
常州市金坛区“大棚房”问题
专项清理整治行动“回头看”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批示精神,按照全国、全省和常州市“大棚房”问题专项清理整治行动“回头看”(以下简称“大棚房”问题“回头看”)视频会议的相关部署以及实施方案的具体要求,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落实中央、省和常州市关于全面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加强耕地保护、制止耕地“非农化”的决策部署,深刻汲取秦岭事件和近期部分地区“大棚房”问题反弹回潮的教训,坚持实事求是,坚持问题导向,旗帜鲜明、态度坚决,主动入位、担当作为,全面开展“大棚房”问题“回头看”。做到回头排查、回头整治、边排查边整治,巩固“大棚房”问题专项清理整治行动成果,进一步健全完善常态长效监管机制,严防死灰复燃,坚决制止耕地“非农化”,为确保国家粮食安全、率先基本实现农业农村现代化、全面推进乡村振兴打下坚实基础。
二、排查整治范围
重点聚焦以下三类问题:一是以设施农业为名占用耕地违法违规建设与农业发展无关的设施;二是在农业大棚内违法违规占用耕地建设住宅、餐饮、娱乐等非农设施;三是农业大棚看护房建设面积严重超标准(执行“大棚房”整改标准,严格控制在“单层、15m2以内”)。具体清理整治范围和整治整改标准参照江苏省开展“大棚房”问题专项清理整治行动领导小组《关于扎实做好“大棚房”问题专项清理整治行动整改工作的意见》(苏农传〔2019〕7号)。
三、主要任务
(一)核查“大棚房”问题专项清理整治行动整改情况。对照“大棚房”问题专项清理整治行动问题台账,对排查清理发现的“大棚房”问题清理整治情况逐一核查是否整改到位、是否存在死灰复燃。
(二)排查设施农业项目实施情况。对已开展“大棚房”问题专项清理整治行动的设施农业项目及2019年4月以来新备案的设施农用地实施情况开展拉网式排查,实行网格化管理,责任到人,逢棚必查,不留死角。
(三)坚决排查整治。依据核查、排查结果,对照《自然资源部、农业农村部关于设施农业用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自然资规〔2019〕4号)、《自然资源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农业农村部关于保障和规范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用地的通知》(自然资发〔2021〕16号)、《江苏省自然资源厅、江苏省农业农村厅关于规范设施农业用地管理支持设施农业健康发展的通知》(苏自然资规发〔2020〕3号)、《江苏省自然资源厅、江苏省农业农村厅关于保障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用地促进全省乡村振兴的通知》(苏自然资发〔2019〕297号)、江苏省开展“大棚房”问题专项清理整治行动领导小组《关于扎实做好“大棚房”问题专项清理整治行动整改工作的意见》(苏农传〔2019〕7号),对发现的违法违规问题,区分类型,依法依规,精准发力,限期整改。
(四)严格执法惩治惩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基本农田保护条例》以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坚决制止耕地“非农化”行为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20〕24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严格耕地保护坚决制止耕地“非农化”行为的通知》(苏政办发〔2020〕77号)、《江苏省农业农村厅、江苏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建立常态长效监管机制防止“非农化”问题反弹的通知》(苏农业〔2019〕19号)、《市政府办公室关于严格耕地保护坚决制止耕地“非农化”行为的通知》(常政办发〔2021〕7号)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对违法违规建设“大棚房”的责任主体,依法依规从严查处;对涉嫌犯罪的,移送公安、司法部门。
(五)严肃执纪问责。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等法律法规,对在“回头看”中发现的不作为、乱作为、失职渎职的公职人员,移交纪检监察部门;对涉嫌有内外勾结、搞利益交换和谋取私利等腐败行为的,依法依纪严肃处理。
(六)尽快恢复耕地生产功能。对违法违规占用耕地建设的“大棚房”等非农设施,清理整治后,要按照“谁破坏、谁恢复”的原则,采取综合措施,尽快恢复农业生产,防止撂荒闲置。
四、责任分工
本次“大棚房”问题 “回头看”在区政府统一领导下,形成板块推进、部门协同的推进机制,切实把清理整治措施落到实处,确保取得实效。
(一)区级落实。在中央统筹、省级抓总、市级负总责的基础上,实行区长负责制。区政府成立以区长为组长的协调推进小组(详见附件1),落实“回头看”的主体责任,做好进度安排、任务落地、资源调配、排查整治等工作。
(二)板块推进。按照“谁审批备案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各镇(街道)以及茅山旅游度假区管委会、长荡湖旅游度假区管委会要迅速响应,成立工作专班、明确专门人员,主要负责同志是第一责任人、分管负责同志是具体责任人,切实把辖区内“回头看”各项工作任务落实落地落细,并将具体任务和相应责任逐级落实到村组和对应设施农业项目、设施农用地主体。
(三)部门协同。区资源规划局、区农业农村局要发挥好牵头作用,会同相关部门扎实开展好“大棚房”问题“回头看”,各尽其责、共同负责,加强督促指导,加强配合、联合行动,确保“回头看”各项措施落地见效。
五、工作步骤
(一)全面排查。自2021年6月20日至7月5日,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及茅山旅游度假区管委会、长荡湖旅游度假区管委会要组织辖区内各村组开展全面排查工作,逐个入园入棚现场核查、登记造册,对排查情况形成核查报告(详见附件2)、核查汇总表(详见附件3)、问题明细表(详见附件4),并于7月5日前,经主要负责同志签字并盖章后,报区协调推进小组办公室,核查没有发现问题的也要零报告。
(二)区级核实。自2021年6月20日至7月10日,区协调推进小组办公室将对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报告信息进行核实,发现与实际不符的,指导督促及时纠正并重新上报。
(三)坚决整治。自2021年6月20日至8月5日,按照“边查边改”“即知即改”的原则,开展集中整改攻坚。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及茅山旅游度假区管委会、长荡湖旅游度假区管委会要按照“回头看”方案,开展问题查处、整治整改和问责追责。同时,实行整治整改任务书制度,对所有违法违规问题建立问题清单和整改台账,逐一编号并落实到村组和责任单位,提出具体整改任务和整改举措,明确整改完成期限。按照“区级验收、市级复核”的方式,对所有占用耕地违法违规项目逐个检查验收,逐个对账销号,确保按期、全面、彻底整治整改到位。
(四)总结上报。8月5日前,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及茅山旅游度假区管委会、长荡湖旅游度假区管委会要在认真总结“回头看”情况的基础上,形成专题报告,并经主要负责同志签字并盖章后,以正式行文形式报区协调推进小组。
六、工作要求
(一)强化组织领导。相关镇(街道、园区)要高度重视,充分认识“回头看”的重要性、复杂性和艰巨性,统一思想认识,提高政治站位,夯实“党政同责、一岗双责”,主要负责同志要靠前指挥、真抓严管,及时解决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切实把各项任务落到实处,确保取得实效和农村稳定。
(二)深化部门协作。各相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积极参与“回头看”,建立健全信息共享、情况通报、督导检查、联合查处、案件移送等机制,结合各自职责共同推进新闻宣传、舆论引导、执纪执法等任务,加强协调配合,形成工作合力。
(三)严格履行职责。相关镇(街道、园区)要把清理排查贯穿“回头看”全过程,深入查、全面查、反复查,做到不漏报、不少报、不瞒报;把整治整改作为“回头看”的重点任务,倒排工期,挂牌督战,坚决整治,做到不拖延、不回避、不敷衍。要讲究方式方法,把握政策,区分情况,依法依规,严格标准,避免工作简单化、“扩大化”“一刀切”。
(四)严肃督导问责。区协调推进小组将适时组织开展督导检查,对重点地区排查整治情况开展实地抽查核查。区协调推进小组办公室要会同相关镇(街道、园区)抓住一批典型案例,剖析问题根源,及时向社会通报。同时,健全问责机制,对违法违规问题,要发现一起、查处一起,进行警示教育。
(五)定期上报信息。相关镇(街道、园区)要在加快工作进度的同时,建立 “回头看”信息报送制度,及时汇总工作进展情况,并于每周二下午5:00前向区协调推进小组办公室报送清理整治情况。对工作过程中发现的重大情况随时上报。
(六)接受社会监督。在“回头看”期间,相关镇(街道、园区)要设立群众举报电话,接受群众举报,接受舆论监督,并积极与纪检监察部门保持联系,严肃处理纪委监委接到的“大棚房”问题线索和群众举报。区级举报电话:0519—82805580(区资源规划局);0519—80189061(区农业农村局)。
常州市金坛区金城镇人民政府 2021年6月30日印发
附件1
金城镇各村“大棚房”问题专项清理
整治行动“回头看”核查报告(参考格式)
一、基本情况
设施农用地使用概况。包括设施农用地批复面积、批复备案编号、批复使用期限等(可综述+列表)。
二、工作措施
是否成立协调推进领导小组、工作专班等;是否制定实施方案;是否落实到组、项目等;采取哪些有力措施等。
三、核查情况
生产经营行为是否已发生变更;实际建设是否与批复一致;是否为原备案属性;是否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占用面积是多少;是否有“大棚房”问题、属于“大棚房”三类中的哪一类问题等。
四、存在问题和改进措施
是否存在问题;有哪些改进措施和好的做法。
核查人员姓名: 核查时间: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