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区各办局,各区管国有企业、区直属单位:
《常州市金坛区区级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修订)》已经区政府第60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政府
2021年9月26日
(此件公开发布)
常州市金坛区区级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区级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提高政府投资效益,规范政府投资行为,建立健全科学的政府投资项目决策实施程序和监督管理制度,根据国务院《政府投资条例》(国令第712号)、《江苏省政府投资管理办法》(苏政发〔2020〕68号)、《江苏省政府投资项目竣工验收管理办法(试行)》(苏发改规发〔2020〕2号)、《常州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常政规〔2019〕3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区级政府投资项目(以下简称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是指对政府投资项目规划储备、决策审批、资金使用、建设实施、竣工验收、资产移交、稽察监督和后评价等进行的全过程项目管理。
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项目,是指使用区级财政性资金进行固定资产投资的建设项目,包括新建、扩建和改建等项目。
第三条前款所称区级财政性资金,主要包括:
(一)一般公共预算安排的基本建设投资资金;
(二)政府性基金预算安排的建设资金;
(三)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安排的基本建设项目资金;
(四)政府依法举债取得的建设资金;
(五)用于政府投资项目的其他专项建设资金。
第四条政府投资应当遵循科学决策、规范管理、注重绩效、公开透明的原则。
第五条政府投资资金应当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财政收支状况相适应。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不得违法违规举债筹措政府投资资金。
第六条政府投资资金应当投向市场不能有效配置资源的社会公益服务、公共基础设施、农业农村、生态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社会管理、国家安全等公共领域的项目,以非经营性项目为主。
第七条区发改部门对政府投资项目进行综合管理,牵头负责政府投资项目储备库建设、年度计划编制及组织实施、立项审批、监督检查、后评价等工作。
区财政部门参与政府投资项目计划管理,负责政府投资项目年度资金计划编制和执行,以及项目建设资金的监督管理工作。
区审计部门对政府投资项目的总预算或者概算执行情况、年度预算执行情况和年度决算、项目竣工决(结)算,依法进行审计监督。
区资源和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农业农村、文体广电和旅游、应急管理、城市管理等相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履行政府投资项目审批等监督管理职能。
项目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履行政府投资项目计划、建设等监督管理职能,组织推进项目建设。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履行属地职能,做好项目建设的动迁、清障等支持和保障工作。
区管国有公司作为代建单位的按照代建协议履行项目建设职能。
第二章计划管理
第八条政府投资项目实行储备制度。区发改部门负责组织建立政府投资项目储备库,列入储备库的项目原则上应当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区域发展规划和专项发展规划。储备库实行分类滚动管理,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规划执行情况适时进行调整。
项目主管部门于每年9月底前报送储备项目,发改部门牵头相关部门组织项目论证,报区委区政府研究同意后纳入政府投资项目储备库。
第九条项目主管部门及相关单位根据有关发展规划,对列入储备库的项目开展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报批等前期工作,相关费用设立区财政专项,项目实施后纳入项目概算。
第十条政府投资项目实行年度计划管理。区发改、财政、资源和规划、审计等部门牵头组织相关单位和专家联合论证项目的必要性、科学性和可行性。区发改部门根据保障重点、综合平衡的原则,编制政府投资项目年度计划。项目主管部门申报纳入年度计划的项目,原则上应当从储备库中选取。
第十一条政府投资年度计划项目分为续建项目、新建项目。续建项目是指已开工建设,延续到本年度计划内继续实施的项目;新建项目是指前期工作基本完成,用地保障、资金保障、环境影响评价、施工许可等基本建设条件具备,在本年度确保开工的项目。
第十二条项目主管部门及相关单位应于每年9月底前按照急需必须的原则向区发改部门提交下一年度政府投资项目计划。申报纳入政府投资年度计划的项目应取得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申报材料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一)项目名称、项目类别、区域位置、责任主体、实施主体、代建主体、运营主体,决策方案以及必要性和可行性说明;
(二)建设内容、建设标准、投资估算、资金来源、建设周期、年度投资计划;
(三)项目建成后的经济社会效益分析;
(四)应当说明的其他问题。
第十三条区发改部门会同财政部门结合年度财政性资金来源综合平衡后,提出政府投资项目年度计划初步方案,报区政府常务会、区委常委会、区人大常委会审议确定,由区政府提请区人民代表大会审查批准。区政府及时做好下达政府投资项目年度计划的具体工作。
第十四条政府投资项目年度计划一经批准,必须严格执行,不得擅自变更。
政府投资项目年度计划确需调整的,项目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规定程序,于当年5月底前,向区发改部门提出调整申请。区发改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共同制订政府投资项目年度计划调整的初步方案,经区政府审定后,由区政府依法向区人大常委会提出年度计划调整方案的议案或者报告。
第三章审批管理
第十五条政府投资项目实行审批制,按照规定批准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
除涉及国家秘密的项目外,区发改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通过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使用在线平台生成的项目代码办理政府投资项目审批手续。
第十六条项目建议书应当对政府投资项目的必要性、拟建地点、拟建规模、投资匡算、资金构成以及预期效益进行初步分析阐述。
第十七条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当对政府投资项目的技术方案和经济社会效益、投资估算等进行全面分析论证,并明确建设资金筹措方案。
第十八条可行性研究报告经批准后,项目单位根据经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初步设计。
政府投资项目初步设计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文件的有关要求,明确各单项工程的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建设标准、用地规模、主要材料、设备规格和技术参数等设计方案。
必要时,区发改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会同区财政部门对初步设计及投资概算组织开展专家咨询论证活动。
第十九条投资概算超过经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提出的投资估算10%,或者项目建设性质、建设地点、建设规模、技术方案等发生重大变更的,项目单位应当按规定重新报批可行性研究报告。
第二十条项目单位报批项目,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提供相应的报批材料。报批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的编制内容均应符合规定的深度和要求。
第二十一条组织编制和报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的单位,应当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以及附件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
第二十二条对经济社会发展、社会公众利益有重大影响或者投资规模较大的政府投资项目,区发改部门或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在中介服务机构评估、公众参与、专家评议、风险评估的基础上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第二十三条对部分不涉及新增用地的改扩建、维修维护项目,以及建设内容单一、投资规模较小、技术方案简单的政府投资项目,可以简化审批程序和审批内容,合并审批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
第二十四条政府投资项目初步设计及概算批复后,应当严格执行,不得擅自增加建设内容、扩大建设规模、提高建设标准或改变设计方案。
确需调整的,按区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行政审批部门在审批过程中委托开展的技术服务活动,达到政府采购规模的,应当按照政府采购的规定,采用竞争方式选择服务机构,服务费用纳入部门预算。
第四章资金预算管理
第二十六条区财政部门依据本年度财政预算编制草案,确定政府投资项目建设资金财政承受能力,编制本年度政府投资项目资金计划,并纳入财政预算管理。
第二十七条项目主管部门应根据政府投资项目年度计划及年度实际资金需求,编制项目资金预算平衡方案,于每年9月底前报区财政部门汇总,区财政部门根据政府投资项目年度计划,结合项目性质和当年度项目资金需求拟定资金来源,将政府投资项目资金计划汇总意见报区政府常务会、区委常委会、区人大常委会审议确定。
第二十八条区财政部门根据年度政府投资项目实施进度,按照规定将当年度应实际支付建设资金拨付到项目主管部门,项目主管部门按协议拨付建设资金。
第五章建设管理
第二十九条政府投资项目开工建设,应当符合城乡规划、土地管理、资源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人民防空等法律法规规定的建设条件,依法办理相关许可手续。
第三十条政府投资项目应当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合同管理制和建设监理制等工程项目管理制度。
第三十一条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的名称及其责任人姓名,应当在施工现场和建成后的建筑物或者构筑物上标明。
第三十二条项目单位缺乏相关专业技术人员和建设管理经验的,可以推行代理建设制度,由项目单位通过招投标或委托等方式依法选择代建单位。
项目单位应当与代建单位签订书面合同,明确约定双方权利义务,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项目批复文件的规定,督促代建单位执行项目的投资概算、建设工期、质量标准、安全规范等要求。
政府投资项目代建费应当纳入项目投资概算,并严格按照基本建设财务管理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政府投资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和有关设备材料采购,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需要招标的,应当依法进行招标。
区发改部门在审批政府投资项目时,应当依法出具招标方案核准意见,明确招标范围、招标方式和招标组织形式等。
第三十四条实施代建的项目,代建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核定的投资概算,根据项目代建合同约定,申请拨付资金。对资金的使用应当遵循专款专用的原则,不得挤占和挪用。
第三十五条政府投资项目的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的管理,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六条政府投资项目具备竣工验收条件的,应由区发改部门或区发改部门委托项目主管部门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组织竣工验收。
政府投资项目未经验收或者验收未通过的,不得交付使用。
第三十七条项目验收通过后,应当按照经批复的竣工财务决算报告以及有关规定移交固定资产。
项目竣工验收通过后结余的政府投资资金,或者项目终止后尚未使用的政府投资资金,应当全部缴回国库。
第三十八条项目单位和代建单位应当遵守国家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做好项目档案管理工作。
第六章监督管理
第三十九条政府投资项目年度计划的编制、执行和调整等情况,依法接受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的监督审查。
第四十条政府投资项目应当依法公开年度计划、项目审批和实施等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第四十一条建立政府投资项目公众参与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有权举报政府投资项目审批和建设中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四十二条区发改部门牵头组织检查政府投资项目年度计划的执行情况,并定期向区政府报告。
第四十三条项目单位或代建单位在项目实施过程中,落实好项目跟踪审计,跟踪审计结果作为项目中期付款依据,并依据审计结果形成结算报告。实施代建的项目,有条件的代建单位自行组织跟踪审计,不具备条件的依规委托第三方机构,受托跟踪审计单位不得对同一项目进行竣工结算审核。
项目主管部门落实好项目竣工结算审核工作,审核结果作为项目支付依据。如被列为复核审计项目的,应在项目招标文件中载明,并在合同中约定,以复核审计结果作为结算支付依据。
跟踪审计和竣工结算审核费用由项目单位或代建单位根据相关规定按合同支付,并纳入项目建设成本。复核审计费用根据相关规定支付并列入审计部门年度预算。
单个合同项目结算审核结果与跟踪审计结算报告结果相比较的误差率W(误差率=(跟踪审计金额-结算审核金额)/跟踪审计金额*100%)的绝对值|W|达到相应数值范围时,跟踪审计咨询费用支付按以下规定执行:
|W|≤3%:项目单位或代建单位应按合同约定支付跟踪审计单位咨询费用。
3%<|W|≤5%:项目单位或代建单位应扣减跟踪审计单位30%的咨询费用。
5%<|W|≤8%:项目单位或代建单位应扣减跟踪审计单位50%的咨询费用。
|W|>8%:项目单位或代建单位应扣减跟踪审计单位80%的咨询费用。
项目单位或代建单位应在项目造价咨询服务采购文件中载明,并且在咨询合同中约定上述条款。
第四十四条项目主管部门应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的前期准备、招标投标、工程实施、工程进度、工程质量、竣工验收、资金使用管理和资产移交等事项的全过程协调、监督、跟踪和管理工作。
第四十五条区财政部门应加强对政府投资项目投资预算、资金使用、财务收支、资产管理等方面的监管。
第四十六条区审计部门依法对政府投资项目的建设、管理、资金使用、投资绩效等经济活动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进行审计监督。
第四十七条区发改部门选择有代表性的已建成政府投资项目,委托工程咨询单位进行后评价,但不得委托参与同一项目前期工作或者建设活动的工程咨询单位承担。
项目后评价应当对项目建成后的实际效果与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及批复文件进行对比分析,对项目审批和建设进行全面评价,提出综合评价意见及对策建议。
对项目后评价发现的问题,相关责任部门和单位应当采取措施加以纠正和改进。
第四十八条区发改部门、统计部门应加强对政府投资项目全过程的统计监督。项目投资统计数据将作为考核项目投资进度的重要依据。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九条有关部门、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条项目单位、代建单位、工程咨询单位和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予以查处。
第五十一条项目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根据具体情况,暂停、停止拨付资金或者收回已拨付的资金,暂停或者停止建设活动,对负有责任的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未经批准或者不符合规定的建设条件开工建设政府投资项目;
(二)弄虚作假骗取政府投资项目审批或者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等政府投资资金;
(三)未经批准变更政府投资项目的建设地点或者对建设规模、建设内容等作较大变更;
(四)擅自增加投资概算;
(五)要求施工单位对政府投资项目垫资建设;
(六)无正当理由不实施或者不按照建设工期实施已批准的政府投资项目。
第五十二条政府投资项目发生工程质量事故的,依法追究有关部门、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的法律责任。
第八章附则
第五十三条采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的项目,依照国家、省和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四条中央、省预算内投资项目及其它专项资金项目按相关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执行。
第五十五条纯设备购置、技术服务类政府投资项目,不适用本办法,按照政府采购规定执行。
第五十六条投资额小于300万元的政府投资项目按小型基本建设项目执行相关审批手续。
第五十七条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负责统筹安排所辖范围内自主建设的政府投资项目建设计划,报同级人大或党委(工委)审查批准,并报区发改部门备案。
第五十八条相关单位使用政府投入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不动产等非货币资产的建设项目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五十九条本办法自2021年11月1日起施行。2019年6月3日发布的《金坛区区级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坛政规〔2019〕1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