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关各科室、局属各单位:
现将《常州市金坛区城管局固定资产管理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同时作如下工作要求:
1.请执法大队、环卫处、物管处于10月底前分别制定出台相应实施方案,11月底前完成所有资产的普查,12月份局固定资产管理小组将统一开展核查;
2.对于没有土地证,但实际由我局负责管养的房屋及建筑物,比如公共厕所等,统一纳入固定资产进行管理;
3.凡是涉及使用权转移的固定资产(如车辆、设备等),按相应制度移交实际使用单位管理。
4.执法大队、环卫处、物管处于每年年底将相关台账资料报局办公室备案。
常州市金坛区城市管理局
2021年10月9日
(此件公开发布)
常州市金坛区城市管理局固定资产管理实施方案
为了加强局固定资产的购置、使用和处置管理,维护固定资产的安全完整,促进固定资产合理、有效、节约使用,根据上级有关规定,结合我局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范围与分类
本方案所称固定资产,是指产权归局所有、单位价值在1000元以上(专用设备单价在1500元以上)且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的各类资产。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使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量同类物资,按固定资产实行管理。
固定资产的分类如下:
(一)房屋及建筑物:指产权属于本局的一切房屋、建筑物及其各种附属设施。
(二)通用设备:指办公和事务用的通用性设备、交通工具、通信设备等。
(三)专用设备:指各种具有专门性能和专门用途的设备,包括各种仪器、机械设备和文体设备等。
(四)家具用具装具:指单位的桌椅板凳、沙发等。
(五)图书:指阅览室的图书、资料等。
(六)其他固定资产:虽不属于以上类别,但符合固定资产管理的其他资产。
二、组织管理
局成立固定资产管理小组,负责对全局固定资产的管理工作。管理小组组长由分管局办公室的局领导担任,副组长由局办公室主任担任,成员由局办公室负责固定资产管理的人员以及财务会计等组成。局办公室是全局固定资产管理的职能部门,负责固定资产日常管理事务。各部门要确定一名兼职管理员,配合和协助局办公室做好本部门的固定资产管理工作。
三、固定资产配置
(一)配置原则。坚持提高资产使用效率,节约经费开支的原则,对全局固定资产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形成资产配置、使用、维护、变更的配套管理系统。
(二)购置程序。由部门提出购置申请,按《局采购及工程建设管理办法》规定的审批权限,报请局领导或局党组会审批。批准后按相关规定组织统一采购。
(三)验收登记。固定资产购置到位后,由局办公室牵头会同申请部门进行验收,验收通过后由局办公室负责填写《固定资产验收(变更)登记表》(附件2),并做好台账登记。
(四)调入、赠与与变更。对调入、赠与、变更使用人的固定资产,局办公室负责填写《固定资产验收(变更)登记表》(附件2),并由相关部门负责人、办公室固定资产管理人员、固定资产使用人三方签字确认后,由使用部门领用。
(五)归还手续。工作人员调离本单位或退休时,须及时办理办公用品和所借固定资产归还手续。
四、固定资产日常管理
(一)台账登记管理。建立局固定资产台账登记制度。固定资产台账一式两份,一份由局办公室保存,一份由资产使用部门保存。各部门原有配置固定资产由部门按照《固定资产卡号编制说明》(附件1)、《固定资产盘点表》(附件3)逐步完善好台账资料报局办公室备案;新配置固定资产,统一由局办公室登记建账。部门负责人出现变更时要及时做好部门固定资产交接手续;部门机构撤并的,原配置和领用的固定资产,须按台账登记清点后交局办公室,任何部门和个人都无权处置。
(二)使用管理。按使用部门或个人建立固定资产领用表。做到财务有账目,局办公室有登记,使用部门有签字,便于清查核对,相互制约。各部门要建立固定资产使用责任制,按照固定资产台账登记的范围,认真保护使用好每件公共财产,并将责任落实到每个使用者。对需要定期保养的固定资产,确定责任人进行定期保养。对毁损、丢失、被盗的固定资产,须查明原因,由使用部门写出情况报告,经审查批准后,做出相应处理。对保管不善造成固定资产损坏或丢失的要追究有关工作人员的经济责任,情节严重的要给予处分。
(三)资料和档案管理。局办公室按财产类别设置明细分类账,核算购入、发出、结存的数量和金额。固定资产的相关资料,如说明书、保修单和维修资料等,要整理后妥善保管,以备查用。房屋及建筑物的地质资料、设计、施工及竣工图纸、电路和水、暖、气管道及安装线路图,以及房屋使用、维修、调拨、变卖、拆迁等未在会计档案中体现的重要资料应列入档案管理。
五、固定资产核查与处置
(一)固定资产核查。每年12月份,由各部门自行对本部门固定资产进行一次核对盘点,填写《固定资产盘点表》报局办公室备案。局固定资产管理小组根据各部门盘点情况进行抽查,对资产清查中出现帐实不符等情况的,将纳入年度工作目标责任制考核。
(二)固定资产处置。需无偿转让、置换、出售、报损、报废的各类资产设备,使用部门可提出申请,由局办公室组织有关人员进行核查,按财政部门规定履行报批手续。任何部门或个人都不能擅自处置废旧固定资产,违者将没收所得,并视情节给予处分。
六、本方案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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