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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名称 关于印发《常州市金坛区城市管理局网络信息安全和保密审查制度》的通知
索引号 1132048201413953XL/2021-00039
主题分类 其他 体裁分类 通知 组配分类 其他 城管局 业务工作
文件编号 坛城管字〔2021〕35号 发布机构 城管局
生成日期 2021-10-09 公开日期 2021-10-28 废止日期有效
内容概述 关于印发《常州市金坛区城市管理局网络信息安全和保密审查制度》的通知
 
关于印发《常州市金坛区城市管理局网络信息安全和保密审查制度》的通知
坛城管字〔2021〕35号

机关各科室、局属各单位:

        现将《常州市金坛区城市管理局网络信息安全和保密审查制度》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常州市金坛区城市管理局    

2021年10月9日        

(此件公开发布)


常州市金坛区城市管理局

网络信息安全和保密审查制度

第一条为加强常州市金坛区城市管理局网络信息系统的安全和保密管理,确保政府信息公开真实、及时、有效、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局拟公开的政府信息,公开前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进行保密审查。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常州市金坛区城市管理局网络信息系统(以下简称局网络信息系统),是指由计算机及其相关配套设备作为硬件设备、机关各科室、局属各单位业务系统作为软件系统,利用计算机、网络等技术进行信息采集、处理、存储和传输的设备、技术、管理的组合。所称保密审查,是指局网络信息系统的安全和保密审查工作领导小组对本局拟公开的政府信息,在公开前对其内容是否属于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以及公开后是否会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进行审查,并就是否公开作出审查结论或者提出处理意见的行为。

第四条局网络信息系统的安全和保密管理应遵循“谁主管、谁负责;谁公开、谁审查;先审查、后公开”的原则。实行控制源头、扎口管理、科室负责、责任到人的管理机制。扎口管理部门为局办公室;技术支撑和日常保障科室为监督考评科;责任部门为执法大队、环卫处、物管处及机关各科室。

第五条网络信息系统的安全和保密审查的主要任务是:保障计算机及其相关配套设备的安全,保障计算机功能的正常发挥,确保网络的安全运行;切实遵守国家有关计算机信息及国际互联网保密的法律、法规、规章,制定保密制度及防范措施,依法进行保密检查,确保网站及计算机信息的安全。保密审查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及其实施办法、相关的《国家秘密及密级具体范围规定》、国家有关规定以及信息载体上的国家秘密标志和其他相关标志。审查涉及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还应依据本局与权利人的有关约定或者权利人的事先声明;认为需要公开的,应征求权利人的意见。

第六条局网络信息系统的安全和保密审查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协调政府信息发布保密审查工作。局系统工作人员(含正式在编人员及社会化用工)应当自觉遵守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严格执行安全保密制度,不得利用局网络信息系统从事危害国家利益、社会利益和公民合法权益的活动,不得危害局网络信息系统的安全。

第七条涉及国家秘密的计算机信息系统,不得直接或间接地与国际互联网或其他公共信息网络相联接,必须实行物理隔离。存有涉密信息的计算机按相应密级文件的规定和要求进行管理,相关涉密文件信息,实行专人管理、专人负责。凡存储有涉密信息的光盘、软盘、硬盘、U盘等存储介质,应当按照所存储信息的最高密级标明密级,并按相应密级的文件管理,不得随意携带或带到非工作场所。对已损坏的计算机及光盘、软盘、硬盘、U盘等存储介质,不得随意丢弃,应交到局监督考评科做好登记,统一保管处理。

第八条政府信息公开前,相关部门应当提出政府信息是否需要公开的意见以及相应理由,经局网络信息系统的安全和保密审查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后决定是否可以公开;确定不予公开的,应当注明理由。

第九条对制作过程中的公文,应当同步审查该公文属于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或者不予公开的属性。同步审查意见由公文制作部门提出,经局网络信息系统的安全和保密审查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后确定。

第十条保密审查必须有文字记载并妥善保存。文字记载应当载明被审查信息的标题及文号或者内容摘要、不公开政府信息的依据或理由、保密审查的结论或者处理意见、保密审查责任人的签章和日期等。公文类政府信息保密审查的文字记载可体现在公文处理单上。

第十一条对主要内容需要公众广泛知晓或参与,但其中部分内容涉及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应经法定程序解密并删除涉密内容后,予以公开。

第十二条下列政府信息,免予公开:

(一)属于国家秘密的或者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

(二)属于商业秘密或者公开可能导致商业秘密被泄露的;

(三)属于个人隐私或者公开可能对个人隐私造成不当侵害的。

第十三条局网络信息系统的安全和保密审查工作领导小组对本局政府信息公开的保密审查工作进行指导、监督、检查,对本局不能确定是否属于国家秘密或者公开后是否会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进行确定。发现违反国家保密规定的应当予以纠正。对本局不能确定是否属于国家秘密或者可以公开的政府信息,应报相关部门和区保密工作部门进行确定。

第十四条需要报相关部门或者区保密工作部门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开政府信息的,本局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申请确定的政府信息文本;

(二)说明不能确定原因的申请公文;

(三)相关部门或者区保密工作部门认为需要的其他材料。

第十五条已经移交档案工作机构的政府信息的管理,依照有关档案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各部门在网络信息安全和保密审查工作中因把关不严造成泄密的,或者应当送审而不送审造成泄密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直接责任人或部门负责人行政或党纪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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