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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名称 关于公布一批重点领域涉企常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和免罚清单的通知
索引号 1132048201413953XL/2021-00024
主题分类 城乡建设、环境建设 体裁分类 通知 组配分类 其他 城管局 业务工作
文件编号 坛综合执法字〔2021〕19号 发布机构 城管局
生成日期 2021-06-21 公开日期 2021-06-30 废止日期有效
内容概述 关于公布一批重点领域涉企常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和免罚清单的通知
 
关于公布一批重点领域涉企常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和免罚清单的通知
坛综合执法字〔2021〕19号


机关各科室、局属各单位:

        为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探索包容审慎监管,营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切实尊重和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加快法治政府建设,现对一批重点领域涉企常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和免罚清单事项予以公布。请各部门按照本事项清单,结合工作实际,依法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附件:常州市金坛区综合行政执法局重点领域涉企常用行政

          处罚自由裁量标准和免罚清单

 

 

 

常州市金坛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1年6月21日        




附件

常州市金坛区综合行政执法局重点领域涉企

常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和免罚清单

序号

事项名称

法律依据

适用情形

裁量标准

责任主体

备注

1

对建设单位未组织竣工验收擅自交付使用的处罚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第(一)项

因建设单位与施工等单位法律纠纷且非建设单位责任导致项目无法及时按规定组织竣工验收

不予处罚

常州市金坛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非建设单位原因,违法情节较轻,主动消除违法行为危害后果

处合同价款2%以下的罚款

违法情节较轻,危害后果不大

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3%以下的罚款

违法情节较重,有较大危害后果

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3%以上4%以下的罚款

2

对建设单位未按照国家规定将竣工验收报告、有关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报送备案的处罚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第(八)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办法》第九条

违法行为轻微,及时纠正,未造成危害后果

不予处罚

常州市金坛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违法情节较轻,危害后果不大

责令改正,处20万元以上35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法情节较重,有较大危害后果

责令改正,处3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3

对施工单位在施工中偷工减料,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或有不按照工程设计图纸或者施工技术标准施工的其他行为的处罚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

违法行为轻微,及时纠正,未造成危害后果

不予处罚

常州市金坛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违法情节较轻,主动积极消除违法行为危害后果

处合同价款2%以下(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法情节较轻,危害后果不大

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3%以下的罚款

违法情节较重,有较大危害后果

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3%以上4%以下的罚款

4

对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处罚

《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第十八条

违法行为轻微,及时纠正,未造成危害后果

不予处罚

常州市金坛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违法情节较轻,主动积极消除违法行为危害后果

处合同价款2%以下(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法情节较轻,危害后果不大

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3%以下的罚款

违法情节较重,有较大危害后果

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3以上4%以下的罚款

 

5

对施工单位将所承包的工程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的处罚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一款

违法行为轻微,及时纠正,未造成危害后果

不予处罚

常州市金坛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违法情节较轻,主动积极消除违法行为危害后果

处工程合同价款0.5%以下的罚款

违法情节较轻,危害后果不大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工程合同价款0.5%以上0.75%以下的罚款

违法情节较重,有较大危害后果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工程合同价款0.75%以上1%以下的罚款

6

对施工单位未及时、同步按照规定收集整理施工质量控制资料,或者弄虚作假

的处罚

《江苏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四)项

初次违反,违法行为轻微,及时纠正,未造成危害后果

不予处罚

常州市金坛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违法情节较轻,危害后果不大

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上1.75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法情节较重,有较大危害后果

责令改正,处1.75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7

对监理单位未履行工程质量监理义务

的处罚

《江苏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一)项

初次违反,违法行为轻微,及时纠正,未造成危害后果

不予处罚

常州市金坛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违法情节较轻,危害后果不大

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法情节较重,有较大危害后果

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8

对监理单位未按照规定签署工程质量验收意见,或者出具虚假验收意见的处罚

《江苏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三)项

初次违反,违法行为轻微,及时纠正,未造成危害后果

不予处罚

常州市金坛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违法情节较轻、危害后果不大

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法情节较重,有较大危害后果

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9

对施工单位未制定扬尘污染防治方案或者未按照方案采取防尘降尘措施的处罚

《江苏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九十四条第(二)项

初次违反,违法行为轻微,及时纠正,未造成危害后果

不予处罚

常州市金坛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违法情节较轻,危害后果不大

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5.5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法情节较重,有较大危害后果

责令限期改正,处5.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10

对施工单位未采取有效防尘降尘措施

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

初次违反,违法行为轻微,及时纠正,未造成危害后果

不予处罚

常州市金坛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违法情节较轻,危害后果不大

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5.5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法情节较重,有较大危害后果

责令改正,处5.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11

对单位不按照国家规定的防护标准和质量标准修建人民防空工程

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四十九条第(二)项

初次违反,违法行为轻微,及时纠正,未造成危害后果

不予处罚

常州市金坛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违法情节较轻,危害后果不大

警告,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并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

违法情节较重,有较大危害后果

警告,并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并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

12

对未经人防主管部门同意,擅自使用人防工程的处罚

《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

初次违反,违法行为轻微,及时纠正,未造成危害后果

不予处罚

常州市金坛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违法情节较轻,危害后果不大

警告,对单位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并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

违法情节较重,有较大危害后果

警告,对单位并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并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

13

对建筑施工企业不按照消防设计文件和消防技术标准施工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九条第(三)项

初次违反,违法行为轻微,及时纠正,未造成危害后果

不予处罚

常州市金坛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违法情节较轻,危害后果不大

责令改正或者停止施工,并处1万元以上5.5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法情节较重,有较大危害后果

责令改正或停止施工,并处5.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14

对进行危险作业未按照规定履行职责的处罚

《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五十一条

初次违反,违法行为轻微,及时纠正,未造成危害后果

不予处罚

常州市金坛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及时改正,违法情节较轻,危害后果不大

处二万元以上六万元以下罚款

及时改正,但违法情节较重,有较大危害后果

处六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逾期未改正

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15

对建设单位对涉及建筑主体或者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工程没有设计方案擅自施工的处罚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九条

未拆改承重结构,积极整改,不影响房屋结构安全

不予处罚

常州市金坛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拆改承重结构,主动积极整改,不影响房屋结构安全

对建设单位处50万元以下罚款;对房屋建筑使用者处5万元以下罚款

拆改承重结构,拒不改正,影响房屋结构安全

对建设单位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房屋建筑使用者处5万元以上10万以下的罚款

16

对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未由从事该业务的一名房地产经纪人或者两名房地产经纪人协理签名的处罚

《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第(三)项

初次违反,违法行为轻微,及时纠正,未造成危害后果

不予处罚

常州市金坛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违法情节较轻,危害后果不大

责令限期改正,记入信用档案,对房地产经纪机构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违法情节较重,有较大危害后果

责令限期改正,记入信用档案,对房地产经纪机构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17

对房地产经纪机构未按照规定如实记录业务情况或者保存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的处罚

《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第(五)项

初次违反,违法行为轻微,及时纠正,未造成危害后果

不予处罚

常州市金坛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违法情节较轻,危害后果不大

责令限期改正,记入信用档案,对房地产经纪机构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违法情节较重,有较大危害后果

责令限期改正,记入信用档案,对房地产经纪机构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18

对房地产经纪机构擅自对外发布房源信息的处罚

《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

初次违反,违法行为轻微,及时纠正,未造成危害后果

不予处罚

常州市金坛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违法情节较轻,危害后果不大

责令限期改正,记入信用档案,取消网上签约资格,对房地产经纪机构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违法情节较重,有较大危害后果

责令限期改正,记入信用档案,取消网上签约资格,对房地产经纪机构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19

对在城市规划区内未经批准进行临时建设;临时建筑物、构筑物超过批准期限不拆除;未按批准内容进行临时建设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六条

按期拆除且未造成危害后果

可以不予处罚

常州市金坛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临时建筑物、构筑物超过批准期限不拆除

处以临时建设工程造价0.5倍的罚款

未按照批准内容进行临时建设

处以临时建设工程造价0.5倍的罚款

未经批准进行临时建设

处以临时建设工程造价1倍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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