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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区居民低保、特困人员、困境儿童生活保障标准再提高
发布时间:2021-08-16 浏览次数: 【打印】 【字体:

为进一步构建完善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的新型城乡社会救助体系,更好保障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经区政府研究,决定从 2021 年 7 月 1 日起,调整我区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供养以及困境儿童基本生活保障标准。

居民低保标准提高至每人每月940元;

城市特困人员供养标准提高至每人每月1945元,分散供养并符合条件领取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金的,实行差额发放;

农村特困人员供养标准提高至每人每月1222元;

政府举办福利机构养育的孤儿保障标准提高至每人每月 2522 元;社会散居孤儿保障标准提高至每人每月 2018 元。

已纳入残疾人“两项补贴”、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等范围予以保障的,按照就高原则,不得重复享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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