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劳务派遣单位:
根据《劳动合同法》《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决定在全区开展劳务派遣单位2020年度经营情况报告核验工作(以下简称“核验”),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核验对象
(一)2021年1月1日前在全区范围内依法取得劳务派遣经营许可且在有效期内的劳务派遣单位;
(二)劳务派遣单位分公司。
二、核验时间
4月1日—4月30日
三、核验内容
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提交上一年度劳务派遣经营情况报告,如实报告下列事项:
(一)经营情况以及上年度财务审计报告;
(二)被派遣劳动者人数以及订立劳动合同、参加工会的情况;
(三)向被派遣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的情况;
(四)被派遣劳动者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
(五)被派遣劳动者派往的用工单位、派遣数量、派遣期限、用工岗位的情况;
(六)与用工单位订立的劳务派遣协议情况以及用工单位履行法定义务的情况;
(七)设立子公司、分公司等情况。
四、核验所需材料
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提交以下经营情况报告材料:
1. 劳务派遣经营情况核验申请表(见附件1);
2.《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副本原件;
3. 2020年度劳务派遣经营情况报告(见附件2);
4. 2020年12月份职工工资支付清单复印件,以及12月税务部门出具的劳务派遣发票清单;
5. 劳务派遣单位分支机构名录;
6. 劳务派遣单位职工花名册,2020年12月份参保人员明细或结算表;
7. 与用工单位签订的劳务派遣协议;
8. 经营场地合法使用证明复印件(属自有场地的提交场地产权证明,属租赁场地的提供经房管部门房屋租赁登记备案不少于1年租赁期的租赁合同、产权证明,没有办理租赁登记备案的提供地税局开具的房屋租赁发票);
9. 劳务派遣单位劳动用工情况表(见附件3);
10.《劳务派遣单位信用等级信息表》(附件6)。
属于劳务派遣单位所属分公司的,提交的第一项材料为《劳务派遣单位分公司经营情况核验申请表》(见附件4),提交的材料目录详见该表。
以上材料加盖单位公章。
五、方法步骤
(一)劳务派遣单位按照通知要求,向实施行政许可的人社部门提交本次核验所需相关材料。核验主要以书面审查为主,必要时实地核查。
(二)人社部门对劳务派遣单位提交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要求的,应当场或5个工作日内退回,并一次性告知补正相关材料。
(三)对材料齐全且符合要求的劳务派遣单位,按以下情况处理:
1. 经核验未发现违法行为的,在《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副本“年度核验情况”栏上注明核验日期,并加盖“劳务派遣业务专用章”。
2. 经核验发现存在违法行为的,由人社部门立案查处,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轻微,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可通过发出行政建议书等方式,督促及时整改。整改后复核通过的,在《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副本“年度核验情况”栏上注明核验日期,并加盖“劳务派遣业务专用章”。
逾期不改正的,不予加盖“劳务派遣业务专用章”,并依法予以处理,视情按照《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32条规定吊销其《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由许可机关收回有关证件,办理注销手续。
3. 劳务派遣单位逾期不提交劳务派遣经营情况报告或者提交虚假劳务派遣经营情况报告,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劳务派遣行政许可期满后,人社部门不予延续许可。
4. 对劳务派遣单位设立的分公司报告年度经营情况,在《劳务派遣单位分公司经营情况核验申请表》(附件4)“受理报告机关”栏注明受理报告日期,并加盖“劳务派遣业务专用章”。
(四)核验结束后将核验结果载入企业信用记录。
请各劳务派遣单位在核验时间内及时提交所需材料。
联系电话:0519-82836685
联系地址:金坛大道150号503室(区人社局政策法规科)
附件:1. 劳务派遣单位经营情况核验申请表附件1、劳务派遣单位经营情况核验申请表.doc
2. 劳务派遣单位经营情况报告(样本)附件2、劳务派遣单位经营情况报告(样本).doc
3. 劳务派遣单位劳动用工情况表附件3、劳务派遣单位劳动用工情况表.doc
4. 劳务派遣单位分公司经营情况核验申请表附件4、劳务派遣单位分公司经营情况核验申请表.doc
5. 劳务派遣单位劳动用工情况汇总表附件5、劳务派遣单位劳动用工情况汇总表.doc
6. 劳务派遣单位信用等级信息表附件6、劳务派遣单位信用等级信息表.doc
常州市金坛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1年3月17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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