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江苏省关于规范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制度、统一全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征收期的有关文件精神,自2021年7月起,我区参保单位社保费征收模式由“次月征收”调整为“当月征收”,所属期2021年6月份的社保费在2021年7月初正常征收(次月征收),所属期2021年7月份的社保费调整到2021年7月下旬开始征收(当月征收)。缴费单位应于2021年7月下旬在扣缴账户内留有足够资金,确保税务部门按时足额扣缴所属期7月份的社保费。对于缴纳所属期2021年7月份社保费确有困难的单位,缴费单位需在7月20日前向税务部门提出缓缴申请,缓缴最长不超过5个月(即12月底)。
常州市金坛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国家税务总局常州市金坛区税务局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