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省政府关于规范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制度的意见》(苏政发〔2020〕45号)和《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税务局关于严格落实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实行省级统收统支有关要求的通知》(苏人社函〔2021〕97号)文件精神,切实维护参保单位和职工权益,根据《常州市金坛区参保单位社保费征收模式由“次月征收”调整为“当月征收”工作方案》(坛人社发〔2021〕30号),明确自2021年7月起,我区参保单位社保费征收模式由“次月征收”调整为“当月征收”。
为积极稳妥推进征收期过渡,我区将所属期2021年6月份的社保费在2021年7月初正常征收(次月征收),所属期2021年7月份的社保费调整到2021年7月下旬开始征收(当月征收)。缴费单位应于2021年7月下旬在扣缴账户内留有足够资金,确保税务部门按时足额扣缴所属期7月份的社保费。
对于缴纳所属期2021年7月份社保费确有困难的单位,税务部门提供了缓缴方案,缴费单位需在7月20日前向税务部门提出缓缴申请(根据单位所在辖区,向主管税务分局(所)提交申请),缓缴最长不超过5个月(即12月底),缓缴单位应于缓缴期满前补足所属期为7月份应征缴的社保费,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且职工医疗、工伤保险待遇不受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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